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与开放@@工作@@的开展@@,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沈阳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9年@@8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szh9094@163.com;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新区@@世纪路@@1号世纪大厦@@A座沈阳市@@大数据@@管理局@@数据@@资源管理处@@。

  邮政编码@@:110000

  沈阳市@@大数据@@管理局@@

  2019年@@7月@@11日@@

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开放@@、应用和安全管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视频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和履行职责需要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依法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建设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用于汇聚@@、存储@@、整合@@、共享@@、开放@@全市@@政务数据@@资源@@。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管理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支撑政务部门进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的基础平台@@@@,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共享@@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本市@@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网@@)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本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是发布本市@@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基础平台@@@@。

  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安全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指导和组织各政务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指导本市@@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相关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其他政务部门做好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数据@@提供@@、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责任主体@@@@。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 。

  第七@@条@@ 政务数据@@技术服务保障单位经依法授权或接受委托@@,可以为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采集@@@@、目录整理@@、共享@@、开放@@、利用等技术支撑@@,以及相关的共享@@平台@@@@@@、开放@@平台@@@@、数据@@资源库@@、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等系统和平台@@的建设运行@@@@、安全保障@@、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辖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建立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凡不符合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政府所有@@。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应当以政务部门工作需求为导向@@,遵循以共享@@@@、开放@@为原则@@,不共享@@@@、不开放@@为例外@@,遵循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无@@偿提供@@、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开放@@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定期通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章@@ 政务数据@@资源收集@@

  第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信息化系统建设纳入市@@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统筹管理@@,并且提供符合技术标@@准的系统访问接口@@,与本市@@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对接@@。

  第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将分散的@@、独立的信息系统整合@@成为一@@个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统一@@系统@@,对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存在的独立的政务信息系统予以整合@@@@。

  第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本市@@电子政务内网@@或本市@@电子政务外网@@承载@@。已建本部门专网承载的业务系统@@,经市@@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涉密业务系统应当向本市@@电子政务内网@@迁移@@,非涉密业务系统应当向本市@@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国家部委及省有关部门规定有特别要求不得迁移的业务系统@@,应当做好与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的@@衔接@@,保证能够满足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的需求@@。

  第十七@@条@@ 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与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的@@联通@@,向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提供目录@@、共享@@责任清单@@、开放@@责任清单等相应的政务数据@@资源@@,并从共享@@平台@@@@获取@@@@、使用共享@@数据@@资源@@。

  部署在国家和省级的业务系统@@,相关政务部门要采用数据@@返还@@、系统对接@@、人工录入等多种方式@@@@,确保留存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满足本市@@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工作需求@@。

  第十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要求@@,根据@@法定职责对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梳理@@,确定本部门共享@@责任清单@@与开放@@责任清单@@,编制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报大数据@@主管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上发布@@。

  第十九@@条@@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形成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负责对本级各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各政务部门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政务数据@@资源@@,可以通过共享@@方式@@确认或获取@@的信息不得另行重复采集@@@@,不得擅自超范围采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政务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其提供的政务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数据@@的一@@致性@@。

第三@@章@@ 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

  第二@@十二@@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指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

  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指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

  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全不能向其他政务部门提供的涉密政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数据@@资源提供部门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向大数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应该通过共享@@平台@@@@进行@@,各级政务部门不得重复建设跨部门使用的目录系统和共享@@系统@@,跨层级的信息共享@@应通过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

  第二@@十五@@条@@ 无@@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能的需要@@,可以直接通过共享@@平台@@@@获取@@@@。

  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数据@@资源需求部门应当向提供数据@@资源的政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提供部门同意共享@@的@@,应通过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授予相应共享@@权限@@,需求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提供部门不同意共享@@的@@,应提供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提供部门对需求部门的申请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共享@@@@。

  第二@@十六@@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应当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包括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价格监管@@、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社会维稳@@、营商环境@@@@等主题@@信息政务数据@@资源@@,应当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政务数据@@资源涉及保密内容的@@,可以依法经过脱密@@等技术处理后@@,将符合共享@@条件的内容予以共享@@@@。

  第二@@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动态更新@@机制@@,明确政务数据@@资源更新的周期@@、方式@@,确保共享@@数据@@及时更新@@@@。

  政务部门停止提供已发布的共享@@数据@@资源时@@,应当提供正当理由予以说明@@,并提前报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的提供机关与需求机关就共享@@事项存在争议的@@,由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九@@条@@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三@@十条@@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况@@,政务部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凡是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务数据@@的@@,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

  第三@@十一@@条@@ 对不共享@@@@或者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可以适时有条件或者无@@条件共享@@@@。

第四@@章@@ 政务数据@@资源的开放@@@@

  第三@@十二@@条@@ 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依申请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第三@@十三@@条@@ 对列入无@@条件开放@@类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通过开放@@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

  无@@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以可机读标@@准格式向社会开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申请即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在线访问@@、获取@@、使用或者利用该类数据@@@@。

  第三@@十四@@条@@ 依法不予开放@@和需要特定相对人申请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部门应当将其不予开放@@和限制开放@@的相关依据向社会公开@@。

  对列入依申请开放@@类的政务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相关政务部门提交数据@@开放@@申请@@,并说明申请用途@@、应用场景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信息@@。

  政务部门对数据@@开放@@申请进行评估@@,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放@@的答复@@及相关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放@@平台@@@@依法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况@@,政务部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凡事能够通过开放@@平台@@@@获取@@政务数据@@的@@,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

  第三@@十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优先推动信用@@、交通@@、医疗@@、就业@@、社保@@、教育@@、环境@@、气象@@、市@@场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务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

  上述政务数据@@资源涉及保密内容和敏感信息的@@,可以依法经过脱密@@、脱敏等技术处理后@@,将符合开放@@条件的内容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七@@条@@  对无@@条件或者依申请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提供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可以适时有条件或者无@@条件开放@@@@。

  第三@@十八@@条@@  鼓励政务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的运营机制@@, 拓展政务数据@@资源的价值空间@@@@,完善数据@@服务生态体系@@。

  第三@@十九@@条@@ 在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清洗@@、脱密和脱敏处理之后@@,在保证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的前提下@@,相关政务部门可以提出申请@@,经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委托第三@@方开展政务数据@@资源的运营@@。

  第四@@十条@@ 由相关政务部门对第三@@方政务数据@@资源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政务数据@@运行@@安全@@。

  第三@@方开展政务数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政务数据@@归政府所有@@,并由相关政务部门向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无@@偿使用@@。

第五@@章@@ 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具有网络安全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督促落实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处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重大安全事件@@,指导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制定数据@@资源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政务数据@@资源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

  第四@@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安全预警机制@@,对涉密数据@@和敏感数据@@泄漏等异常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

  第四@@十四@@条@@ 政务部门发生重大数据@@资源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技术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加强共享@@@@、开放@@平台@@@@安全防护@@,建立应急处置@@、备份恢复机制@@,保障政务数据@@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侵入@@、干扰@@、窃取政务数据@@资源@@;不得以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形成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内容的信息@@;不得以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实施侵犯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各部门信息系统和业务专网未开展数据@@整合@@以及整合@@后未按照@@要求接入市@@共享@@@@、开放@@平台@@@@的@@;

  (二@@)不按照@@规定编制@@、更新目录的@@;

  (三@@)不按照@@规定采集@@@@、更新政务数据@@的@@;

  (四@@)不按照@@规定汇总@@、上报目录的@@;

  (五@@)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政务数据@@的@@;

  (六@@)不执行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和部门数据@@开放@@责任清单的@@;

  (七@@)不按照@@规定受理@@、答复@@、复核或者反馈政务数据@@共享@@或者开放@@需求申请的@@;

  (八@@)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务数据@@的@@;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政务数据@@共享@@@@、开放@@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开放@@@@,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