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统筹管理@@@@、整合共@@享@@与开放@@利用@@,我局起草了@@《佛山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5月@@7日@@-2019年@@5月@@13日@@,共@@5个工作日@@@@。

  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佛山市@@@@欧宝娱乐靠谱吗 数据@@管理@@局@@反馈@@意见和建议@@。具体途径如@@下@@:

  联系电话@@:0757-83380392

  电子邮箱@@:bigdata@foshan.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佛山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全面提高我市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8〕50号@@)、《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佛府办@@〔2017〕2号@@)以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进行的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等行为@@,及其安全保障@@、监督考核等相关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包括各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第四@@条@@(部门职责@@) 各部门@@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佛山市@@人民政府所有@@,佛山市@@人民政府领导本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并授权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在@@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依授权制定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过程中的规则规范@@,监督相关规则规范落实情况@@,并基于全市统一@@的佛山市@@政务大数据@@@@平台@@@@@@(以下统称@@“市政务大数据@@@@平台@@@@”),依法@@、合理@@、安全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汇聚@@、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落实各环节数据@@及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各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统一@@规划@@、标@@准及规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等工作@@,依法@@、合理@@、安全使用@@所获取的数据@@@@。

  第五@@条@@(管理@@原则@@) 政务数据@@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等工作@@;各部门@@应基于市政务大数据@@@@平台@@@@进行本部门数据@@的存储@@备份@@、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和开放@@应用等活动@@。

  (二@@)分工采集@@、避免重复@@。各部门@@应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的要求采集数据@@和一@@源多用的方式@@处理数据@@@@,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方式@@从其他部门获取的数据@@@@,不再重复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部门@@应以无@@条件共@@享@@@@为基本原则@@。不予共@@享@@@@和有条件共@@享@@@@的情况@@,各部门@@应向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否则应当无@@条件共@@享@@@@@@。

  (四@@)需求导向@@,最小授权@@。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最少够用的政务数据@@和具备完成职责所需最少的数据@@操作@@权限@@。共@@享@@数据@@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数据@@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五@@)建立机制@@,保障安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保障所提供的政务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并做好数据@@采集@@、提供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六@@)依法@@使用@@@@、合理@@操作@@。各部门@@应合法@@、合理@@使用@@政务数据@@资源@@,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管理@@@@

  第六@@条@@(总述@@) 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数据@@管理@@制度@@,负责统筹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采集@@、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数据@@采集过程的职责@@) 各部门@@在@@数据@@采集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有权采集@@、保存@@、使用@@、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开放@@和作废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政务数据@@@@,并按照@@数据@@属性采用不同的采集和存储@@方式@@@@、策略@@。

  (二@@)规范数据@@采集过程@@,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的采集原则@@、方式@@、标@@识等采集规范开展数据@@采集工作@@,不得侵害被采集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采集质量管控和数据@@更新维护@@,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纠错@@,并进行动态更新@@,确保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数据@@使用@@过程的职责@@) 各部门@@在@@数据@@使用@@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因履职需要@@,各部门@@有权从其他部门获取使用@@共@@享@@数据@@@@@@,非法定事由@@,其他部门不得拒绝数据@@共@@享@@@@需求@@,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办法作为不予共@@享@@@@的依据@@@@。

  (二@@)按最小授权@@原则提出明确的数据@@需求@@,遵循@@数据@@共@@享@@@@流程规则@@获取使用@@数据@@@@,设计科学@@@@、合理@@的数据@@使用@@场景和逻辑@@,主动寻求其他部门数据@@共@@享@@@@应用@@,有效利用数据@@为部门履职赋能@@。

  (三@@)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遵循@@数据@@使用@@规范@@@@,依法@@依规使用@@数据@@@@,不得超出数据@@共@@享@@@@需求中具体明确的数据@@使用@@用途和范围@@,数据@@保存@@期限应为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并主动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反馈@@,降低数据@@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性@@,保障数据@@安全@@。

  第九条@@(数据@@管理@@过程的职责@@) 各部门@@在@@数据@@管理@@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设定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类型@@和条件@@、数据@@使用@@用途和范围等内容@@。

  (二@@)遵循@@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务数据@@管理@@规则规范@@,落实和配合相关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管理@@@@、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等工作@@,明确各类型数据@@权限@@,防止数据@@越权使用@@@@,确保数据@@管理@@安全合规@@。

  第三@@章@@ 基础平台@@建设@@@@

  第十条@@(统一@@平台@@@@)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市政务大数据@@@@平台@@@@@@,为各部门@@提供政务数据@@交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作为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的枢纽和集散地@@,承载全市所有政务数据@@资源的存储@@备份@@、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开放@@应用等服务@@,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完善市@@、区两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体系@@,推进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简称@@“数据@@目录@@”)建设@@,依法@@依规为各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开放@@等服务@@;整合各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

  各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单独建设@@政务大数据@@@@平台@@@@,已有大数据@@平台@@的纳入全市一@@体化统一@@管理@@@@,确需单独建设@@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数据@@库@@)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加强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和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的统筹规划@@,明确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部门@@,避免同类基础数据@@库@@的重复建设@@@@。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数据@@库@@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流动人口@@、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主题@@数据@@库@@由该主题@@牵头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避免同类主题@@数据@@库@@重复建设@@@@。

  第四@@章@@ 数据@@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数据@@共@@享@@@@)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共@@享@@属性可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各部门@@在@@登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前@@,应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类型和相对应的数据@@操作@@权限@@:

  (一@@)无@@条件共@@享@@@@:可以无@@附加条件地给各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各部门@@依据@@履职的数据@@应用需要@@,可对数据@@进行查阅@@、比对或获取数据@@@@@@。

  (二@@)有条件共@@享@@@@: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各部门@@在@@既定共@@享@@条件范围内@@,依据@@履职的数据@@应用需要进行申请@@,可对数据@@进行查阅@@、比对或获取数据@@@@@@。

  (三@@)不予共@@享@@@@:不宜提供给各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在@@数据@@目录@@中仅可明晰部门有该数据@@资源存在@@@@,但无@@权申请查看或使用@@数据@@@@。

  第十三@@条@@(共@@享@@条件设置@@) 对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各部门@@需明确共@@享@@情形并事先设定明确可执行的共@@享@@条件@@,共@@享@@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一@@)仅可提供数据@@给部分特定部门的@@,应明确可提供的具体部门和使用@@用途@@(如@@,用于行政执法@@、审计等@@);

  (二@@)仅可供部门查阅但不直接提供数据@@的@@,应明确数据@@的查阅方式@@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等@@);

  (三@@)仅可供部门比对但不直接提供数据@@的@@,应明确数据@@的比对方式@@和使用@@用途@@(如@@,用于数据@@校核@@、鉴别数据@@真伪等@@);

  (四@@)仅可提供数据@@统计结果的@@,应明确可提供的数据@@状态描述和使用@@用途@@(如@@,用于学术研究@@或得出对自然@@、科学@@、社会@@、经济等现象总体状态的描述等@@)。

  第十四@@条@@(数据@@开放@@@@)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开放@@属性可分为无@@条件开放@@@@@@、依申请开放@@@@和不开放@@@@等三@@种类型@@,各部门@@在@@登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前@@,应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开放@@类型和相对应的数据@@操作@@权限@@:

  (一@@)无@@条件开放@@@@:可以无@@附加条件地公开的政务数据@@资源为无@@条件开放@@@@类@@;行政相对人无@@需申请@@,可对开放@@数据@@进行批量获取@@,多次存储@@复用@@。

  (二@@)依申请开放@@@@:只可提供给相关行政相对人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依申请开放@@@@类@@;各部门@@需明确依申请开放@@@@数据@@的开放@@条件或使用@@约束@@,行政相对人在@@相应开放@@条件及范围内@@,依据@@数据@@应用需要进行申请@@,可对数据@@进行批量获取@@,多次存储@@复用@@。

  (三@@)不开放@@@@:不宜提供给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开放@@@@类@@;在@@开放@@目录上不体现该数据@@资源@@。

  第十五@@条@@(共@@享@@开放@@异议处理@@) 针对各部门@@数据@@共@@享@@@@类型划分有异议的情况@@,由各数据@@提供部门@@以及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针对各部门@@数据@@开放@@@@类型划分有异议的情况@@,由各数据@@提供部门@@、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和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目录体系@@)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按照@@目录编制规范归纳@@、梳理各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根据数据@@目录@@的资源分类@@、共@@享@@开放@@类型@@等@@,编制形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开放@@目录等各类数据@@目录@@@@,包括数据@@名称@@、数据@@格式@@、共@@享@@开放@@类型@@、共@@享@@开放@@条件@@、更新频度@@、提供方式@@@@、提供部门等内容@@,统一@@进行公布实施@@。

  各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编制规范@@,负责管理@@@@、维护本地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七条@@(目录管理@@@@)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管理@@@@规范@@,为数据@@目录@@新增@@、删除@@、查询@@、修改等操作管理@@提供规范依据@@@@。各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对本区@@@@、本部门数据@@进行日@@常维护更新管理@@@@。

  第十八条@@(数据@@确源@@)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各部门@@数据@@确源@@工作@@,确保采集数据@@一@@数一@@源@@。各区@@、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以及国家@@、省@@、市级有关规定@@,对本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采集范围@@进行梳理@@、确认@@。

  第十九条@@(数据@@标@@准化@@)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元数据@@标@@准@@,最小化统一@@数据@@标@@准@@,规范管理@@数据@@@@,并监督各部门@@落实目录元数据@@标@@准@@。各区@@、各部门@@应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本区@@、本部门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等工作@@,以保证数据@@的标@@准统一@@@@,满足数据@@共@@享@@@@和开放@@的技术要求@@。

  第五@@章@@ 数据@@采集汇聚@@

  第二@@十条@@(采集范围@@) 各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按照@@部门数据@@采集范围@@@@,依法@@采集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十一@@条@@(采集方式@@@@) 各部门@@应当通过数字化方式@@采集@@、存储@@和管理@@数据@@@@,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采集的政务数据@@进行数字化和结构化处理@@。政务数据@@资源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有关数据@@@@;

  (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业务系统@@、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有关数据@@@@;

  (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协商等合法方式@@向行政相对人获取有关数据@@@@。

  第二@@十二@@条@@(采集标@@识@@) 各部门@@应当对所采集的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编码@@,涉及自然人信息应当以法定身份证件作为标@@识@@,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

  第二@@十三@@条@@(协同归集@@) 对涉及跨部门协同归集@@的政务数据@@@@,由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界定相应的职责分工@@,并通过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实现采集登记和统一@@归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需面向行政相对人采集的数据@@@@,各部门@@应当明确业务或相关服务所需采集数据@@的最小范围@@,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数据@@共@@享@@@@使用@@@@

  第二@@十五@@条@@(数据@@共@@享@@@@路径@@) 市政务大数据@@@@平台@@@@作为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统一@@共@@享@@通道@@,各区@@、各部门@@间数据@@共@@享@@@@需按照@@数据@@共@@享@@@@流程@@,统一@@通过市政务大数据@@@@平台@@@@进行@@。

  各区@@、各部门@@间不得私下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数据@@共@@享@@@@交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其他途径开展数据@@共@@享@@@@工作的@@,应报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数据@@共@@享@@@@流程规则@@) 各部门@@使用@@无@@条件共@@享@@@@类数据@@时@@,应向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在@@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开放@@相应的访问权限进行直接查询@@使用@@@@,无@@需经数据@@提供部门授权@@。

  各部门@@使用@@有条件共@@享@@@@类数据@@时@@,应向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数据@@提供部门审核并授权@@,审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需做好相关数据@@交换的日@@志记录@@。

  对于不予共@@享@@@@类或数据@@申请部门不能满足共@@享@@条件但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数据@@@@,由数据@@申请部门与数据@@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提请大数据@@决策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跨区域@@、跨层级申请@@) 涉及跨区域@@@@、跨层级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申请@@,应由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一@@收集各部门@@的数据@@需求后报上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应用场景授权@@) 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原则@@下@@,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基础数据@@及主题@@数据@@的共@@享@@应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等需要@@,按照@@最少够用原则@@,以具体数据@@应用需求为基础@@,明确数据@@共@@享@@@@的应用场景@@,建立以应用场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授权机制@@。

  各区@@、各部门@@的数据@@应用需求符合应用场景的@@,可直接获得授权@@,使用@@共@@享@@数据@@@@。

  第二@@十九条@@(共@@享@@数据@@申请审核规则@@) 数据@@提供部门依据@@设定的共@@享@@条件以及数据@@申请部门的履职需要为依据@@进行审核@@,核定应用业务@@、使用@@对象@@、所需数据@@@@、共@@享@@模式@@、截止时间等要素@@,按最小授权@@的原则@@@@,确保数据@@按需@@、安全共@@享@@@@。

  第三@@十条@@(数据@@使用@@规范@@) 数据@@使用@@部门使用@@政务数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各部门@@应在@@使用@@政务数据@@资源时同步进行数据@@校验@@,如@@果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数据@@提供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作出确认@@或者更正@@。

  复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行政相对人的@@,以不影响办事为前提@@,向行政相对人提供充足的异议申诉和救济办理渠道@@,并提醒行政相对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三@@十一@@条@@(行政相对人权利@@) 拥有行政相对人数据@@的具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数据@@的保护并积极处理行政相对人合法合理@@的数据@@需求@@。行政相对人有权决定是否允许自身的敏感数据@@应用于特定业务场景@@,在@@确定具体数据@@管理@@部门有自身真实数据@@的情况下@@,可以授权同意具体数据@@管理@@部门提供给数据@@使用@@部门@@,以替代其他效率低的手段@@。

  第三@@十二@@条@@(数据@@使用@@约束@@) 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共@@享@@数据@@@@@@,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以直接或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十三@@条@@(强化数据@@应用@@) 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原则@@下@@,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强化对数据@@的统筹管理@@和应用@@,基于市政务大数据@@@@平台@@@@汇聚的数据@@资源@@,结合各主题@@@@、专题@@@@数据@@建设@@相应分析模型@@,提供数据@@分析服务@@,辅助决策应用@@。

  第七章@@ 数据@@开放@@@@应用@@

  第三@@十四@@条@@(开放@@标@@准制定@@)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数据@@开放@@@@范围@@、开放@@形式@@、分类标@@准规范@@、数据@@脱敏标@@准和数据@@开放@@@@审核流程等数据@@开放@@@@标@@准的制定@@,明确数据@@开放@@@@的边界和授权范围@@,各部门@@配合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加强开放@@数据@@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开放@@数据@@发布@@) 开放@@数据@@发布@@主要有四@@种方式@@@@:

  一@@是各部门@@自主登录开放@@平台@@进行数据@@集的上传@@,经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并发布到数据@@开放@@@@门户上@@@@;

  二@@是由数据@@提供部门同意后@@,通过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将本部门的业务数据@@直接向开放@@平台@@进行自动上传@@,经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并发布到数据@@开放@@@@门户上@@@@;

  三@@是已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开放@@的数据@@@@,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通过技术手段自行获取@@、审核并发布到数据@@开放@@@@门户上@@;

  四@@是社会@@数据@@的发布@@,各部门@@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的社会@@数据@@@@,由各部门@@在@@开放@@平台@@上进行发布申请并上传需要发布的数据@@@@,经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到数据@@开放@@@@门户上@@。

  第三@@十六@@条@@(开放@@数据@@获取规则@@) 行政相对人需按规定的流程获取开放@@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直接从佛山市@@数据@@开放@@@@门户获取@@;属于依申请开放@@@@类的@@,向相应数据@@提供部门申请开放@@@@,获取数据@@@@。行政相对人对数据@@提供部门的答复有疑义的@@,可向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开放@@数据@@应用@@)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扶持和数据@@应用竞赛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利用开放@@的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研究@@,开展数据@@的开发和创新利用@@。

  行政相对人需要利用政务数据@@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应率先获得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以及数据@@提供部门的授权@@,与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签订@@《政务数据@@资源经营许可协议@@》,在@@限定的使用@@范围内进行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定期向数据@@授权部门报告开发利用情况@@,并接受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八条@@(开放@@数据@@管理@@@@)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确保开放@@数据@@集存量动态更新@@,增量持续不断@@。

  针对失效的开放@@数据@@@@,各部门@@应及时@@、主动对数据@@进行标@@识和公告@@。

  第八章@@ 数据@@安全保障@@

  第三@@十九条@@ 数据@@安全监管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市委机要和保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能共@@同负责@@,构建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体系和标@@准规范@@,指导@@和监督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事件@@。

  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加强日@@常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向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置@@。

  第四@@十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数据@@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等各环节网络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指定不同人员分别负责安全管理@@@@、数据@@操作@@

  、审计核查@@等工作@@,建立安全应用规则@@,防止越权使用@@数据@@@@,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建立日@@常检查@@、风险控制@@、应急处理@@、安全报告和灾难恢复机制@@,完善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等措施@@。

  各部门@@应按照@@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明确的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落实本部门的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政务数据@@的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四@@十一@@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工作要求@@,落实市政务大数据@@@@平台@@@@的定级@@、备案@@、安全建设@@和整改@@、信息安全等级测评@@、信息安全检查等管制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可靠@@、完整@@。

  各部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要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相关要求@@,加强信息系统的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保护@@,确保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安全可靠@@开展@@。

  第九章@@ 数据@@监督考核@@

  第四@@十二@@条@@(日@@常监督@@)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对数据@@共@@享@@@@@@、开放@@环节发生的传输数据@@丢失@@、数据@@访问越权以及数据@@报送超期等行为具有监管权和决定权@@,通过建立报送逾期预警@@、存取访问控制和数据@@审计跟踪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政务数据@@全流程的电子化管理@@@@,保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工作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第四@@十三@@条@@(绩效考核@@)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每年@@开展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情况的检查工作@@,定期修订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测评方案@@,对各区@@@@、各部门@@的数据@@采集@@、共@@享@@、开放@@、应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信息化项目立项@@、信息化资金预算和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违法追责@@) 各部门@@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数据@@@@,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特例@@) 若公检法@@、市纪委监委@@、市人大@@、市政府等因履行职责需要@@,经规定程序向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数据@@需求@@,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十六@@条@@ 邮政@@、电信@@、供电@@、供水@@、燃气和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提供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和维护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