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欧宝娱乐靠谱吗 数据@@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9日@@

  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我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解决当前政务数据@@资源条块分割@@、标@@准不一@@@@、“信息孤岛@@”突出@@、开发利用水平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省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机构@@,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等相关工作@@。省级政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运营中心和第三@@方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 编目采集@@@@

  第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省级政务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维护本地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更新@@。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汇总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和维护@@。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和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中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新建业务系统@@,要同步规划编制有关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立项审批条件@@。业务系统建成后应按照@@规定将系统数据@@资源纳入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资源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有关数据@@@@;

  (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业务系统@@、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有关数据@@@@;

  (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协商等合法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据@@信息@@。

  政务部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政务数据@@资源的@@,应避免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不同部门提供同一@@类别的数据@@不一@@致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通过业务系统@@@@、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政务数据@@资源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共享@@应用@@

  第十五条@@ 承担业务信息系统运营管理工作的政务部门@@,应当将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规定的数据@@报送到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下级单位使用@@上级单位统一@@建设业务系统的@@,无需另行报送@@;市@@、县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归集的数据@@汇聚到上一@@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统一@@归集和存储@@@@。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向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政务数据@@申请@@,由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省级节点分发至地市@@分节点@@,市@@、县级政务部门可直接通过本地市@@分节点申请获取政务数据@@资源@@。

  政务数据@@资源归集@@、申请的具体办法@@,由省@@、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之间无偿共享@@政务数据@@资源@@。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共享@@要求@@@@,政务部门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办法作为不共享@@的依据@@。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明确应用的具体业务@@,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十七条@@ 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对全省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形成集中统一@@管理的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数据@@项@@,必须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第十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统筹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需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否则应当无条件共享@@@@。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提供方应明确具体共享@@条件@@。

  第十九条@@ 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的@@,可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自行获取@@;使用@@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的@@,由政务数据@@使用@@部门提出共享@@申请@@,说明共享@@用途和申请数据@@项内容@@,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按照@@@@规定的共享@@条件进行审核@@@@;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审核@@通过的@@,开通相应共享@@权限@@,审核@@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政务数据@@资源的申请@@、审核@@、反馈@@、共享@@、应用等流程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 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交换@@@@@@。政务部门之间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应当进行整合@@。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具体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由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另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政务部门数据@@使用@@方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共享@@数据@@和非授权使用@@@@、泄露其他部门有条件共享@@数据@@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提供部门须予以答复@@,确有错误的@@,应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 政务部门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及创新应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 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可以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服务管理平台@@提取的电子文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加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纳和认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政务部门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政务部门对其他政务部门加具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纳和认可@@。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由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一@@申办@@。

  第二@@十六条@@ 政务部门可以单独采用电子归档形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归档和登记备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的归档@@、移交@@、保存@@、利用等具体规定@@。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归档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和政务部门的安全责任@@。

  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依照法律@@@@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统筹建立本级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等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政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数据@@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承担本部门业务数据@@的安全分级分类及数据@@使用@@安全工作@@,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并做好事件预警与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立政务共享@@数据@@资源安全运营@@、安全管理@@、安全监管的三@@方工作机制@@。

  安全运营由运营中心负责@@,承担政务数据@@资源采集@@@@、传输@@、存储@@、使用@@、交换@@、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信息系统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被非法获取@@。

  安全管理@@由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对运营中心的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评估@@、审计@@,建立安全日@@志留存和溯源制度@@,定期上报数据@@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对发现的重大数据@@安全风险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安全监管由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保密等部门按职能共同负责@@。承担对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接入和输出边界的安全态势监管@@、内容安全监管@@、失泄密监管@@,并联合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事件通报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

  第二@@十九条@@ 政务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归集@@、共享@@、应用政务数据@@资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政务数据@@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和电子督查等方式对政务数据@@资源的编目@@、挂接@@、共享@@、应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三@@十一@@条@@ 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考核方案@@,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政务数据@@资源质量@@、共享@@交换@@@@程度@@、应用支撑能力等方面开展评估@@并公开结果@@。省级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情况纳入省级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运营中心@@,是指在@@“数字@@政府@@”改革模式下@@,以企业为主体@@成立的@@“数字@@政府@@”建设运营机构@@。

  本办法所称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是指在@@@@“数字@@政府@@”改革模式下@@,集约建设@@的省市@@县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中心@@。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分为省级节点和地市@@分节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是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重要组成部分和数据@@交换@@通道@@。

  第三@@十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派驻广东的管理机构获得的政务数据@@资源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颁发的@@《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粤府办@@〔2008〕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