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电子证照@@管理@@,推进@@欧宝娱乐靠谱吗 “一网通办@@@@”,加快智慧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归集@@入库@@、共享应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电子证照@@管理遵循@@“标@@准统一@@、集约建设@@、互认互通@@、应用导向@@、利企便民@@、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综合管理@@)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电子证照@@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市电子证照@@管理工作@@。市大数据@@中心具体承担市电子证照@@库的建设与运维@@、证照@@数据@@共享@@、信息安全保障等工作@@。

  市标@@准化部门负责会同市大数据@@中心编制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共享应用@@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市信息化@@、审改@@、档案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子证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归口管理@@)

  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明确的市级责任部门@@@@(以下称@@“市级责任部门@@”)负责落实@@、推进@@本系统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市统一标@@准规范@@,制发@@、归集@@、应用电子证照@@@@。

  各区政府@@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市统一标@@准规范@@,制发@@、归集@@、应用电子证照@@@@。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市级责任部门@@统一管理的电子证照@@@@,由各区政府@@进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制发@@的各类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证件@@、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数据@@电文@@。

  本办@@法所称市电子证照@@库@@,是指由市政府统一集中建设@@,具备电子证照@@目录管理@@@@、制发@@、归集@@、存储@@、查询@@、核验@@等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制发@@单位@@@@,是指依据法定职责制作签发@@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用证单位@@@@,是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共享使用@@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持证主体@@@@@@,是指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七条@@(效力地位@@)

  按照@@@@市统一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中的法定办@@事依据@@。

  电子证照@@可作为归档材料纳入电子档案管理@@,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制发@@与归集@@@@

  第八条@@(证照@@目录管理@@)

  各市级责任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编制本系统@@、本行政区域电子证照@@目录@@,明确证照@@名称@@、制发@@单位@@、证照@@类型@@、持证主体@@@@、证照@@模板@@、照@@面信息等@@,并通过市电子证照@@库@@,对目录进行同步更新@@和维护@@。

  各市级责任部门@@和区政府@@编制的电子证照@@目录@@,由综合管理@@部门@@向社会集中统一发布@@。

  第九条@@(制发@@单位@@职责@@)

  制发@@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制作签发@@、注销@@更新@@等工作@@,并对证照@@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条@@(证照@@同步更新@@入库@@)

  制发@@单位@@应当按照@@@@@@“合法@@、必要@@、适度@@”的原则@@,采集证照@@信息@@,按照@@@@市统一标@@准规范要求制发@@电子证照@@@@,并同步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库@@,确保归集@@入库@@的数据@@与本单位业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业务办@@理中产生的实体证照@@信息@@,包括证照@@的制发@@@@、年@@审@@、年@@检@@、挂失@@、抵押@@、暂扣@@、注销@@等全过程管理信息@@,与电子证照@@实行同步更新@@@@。

  第十一条@@(存量证照@@入库@@)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制发@@单位@@应当在清理精减实体证照@@的基础上@@,按照@@@@“必要@@、高频@@、可行@@”的原则@@,将有效期内的电子证照@@和有条件电子化的历史实体证照@@信息完整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库@@。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制发@@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制发@@@@、注销@@、更新@@电子证照@@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综合管理@@部门@@@@,并在@@故障排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证照@@的制发@@@@、注销@@、更新@@。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与认证@@)

  制发@@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本市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委托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电子证照@@进行电子签名@@(或签章@@)。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应用与服务@@

  第十四条@@(用证清单管理@@)

  用证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欧宝娱乐靠谱吗 事项办@@事指南制定本单位用证清单@@,并细化应用场景@@,按照@@@@《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确定的授权共享机制@@,依法在用证清单范围内应用电子证照@@@@@@。用证清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材料免交@@)

  凡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库获取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用证单位@@不得要求办@@事人提供实体证照@@@@。

  第十六条@@(用证单位@@用证@@)

  用证单位@@原则上应当将业务系统与市电子证照@@库对接@@,通过调用市电子证照@@库用证接口的方式@@,使用@@、查阅@@、核验@@、打印电子证照@@信息@@,依法依规应用电子证照@@@@@@。

  第十七条@@(持证主体@@@@亮证@@)

  用证单位@@应当明确持证主体@@@@可以单独出示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经市级责任部门@@确认后实施@@。符合应用场景且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库核验@@的@@,持证主体@@@@可以通过@@经综合管理@@部门@@认定的移动端@@,单独出示电子证照@@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表明身份@@、资质等@@。

  第十八条@@(信息服务@@)

  持证主体@@@@经实名认证后@@,可以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或者经综合管理@@部门@@认定的移动端@@,查询@@其所持电子证照@@的持证列表@@、证照@@详情等信息@@。

  制发@@单位@@应当为实名认证的持证主体@@@@提供电子证照@@到期提醒的信息推送服务@@。

  第十九条@@(社会化应用@@)

  本市鼓励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以及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电子证照@@@@@@。

  第二十条@@(异议处理@@)

  用证单位@@、持证主体@@@@及其他社会用证主体@@对电子证照@@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有异议的@@,有权向制发@@单位@@提出异议核查申请@@。制发@@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标@@注@@,并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实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专人管理@@)

  市级责任部门@@、各制发@@单位@@和用证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指定专人负责电子证照@@管理工作@@,并向综合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二条@@(日@@志记录@@)

  市大数据@@中心和各市级责任部门@@@@、制发@@单位@@、用证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采取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等技术手段@@,建立电子证照@@制发@@@@、归集@@、注销@@、更新@@、应用等全过程日@@志记录@@@@。

  日@@志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管理部门安全责任@@)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电子证照@@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立市电子证照@@库的安全保障体系@@,对市电子证照@@库实行异地备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定应急预案和数据@@备份恢复制度@@,保障市电子证照@@库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市级责任部门@@和区政府@@安全责任@@)

  各市级责任部门@@和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落实本系统@@、本行政区域电子证照@@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制证用证安全责任@@)

  制发@@单位@@、用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电子证照@@库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强本单位业务系统和电子证照@@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制发@@单位@@、用证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生物特征技术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对证照@@申请人@@、持证主体@@@@加强身份认证@@,确保身份真实可信@@。

  第二十六条@@(修订制度规范@@)

  市级责任部门@@、制发@@单位@@和用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现行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及业务流程中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电子证照@@应用的制度障碍@@。

  第二十七条@@(日@@常监督@@)

  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模拟办@@事@@、电子督查等方式对市级责任部门@@@@、区政府@@、制发@@单位@@和用证单位@@的电子证照@@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的@@,开展督查整改@@。

  第二十八条@@(绩效考核@@)

  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子证照@@制发@@和应用工作纳入各单位@@“一网通办@@@@”年@@度绩效考核@@@@,加强对电子证照@@工作的效能监督@@。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

  制发@@单位@@、用证单位@@违反本办@@法制发@@@@、应用电子证照@@@@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遵照@@执@@行@@)

  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涉及电子证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

  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市的相关管理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涉及电子证照@@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