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宿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创新应用@@,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归集和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市电子政务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具体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政务数据@@互通共享@@主管部门@@@@,并在业务上接受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的监督指导@@@@。

  其他政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负责本部门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信息@@,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各政务部门共享@@信息统一@@归集到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形成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和部门业务库@@,统一@@向政务部门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便捷高效@@。政务部门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信息@@,可以通过共享@@方式确认或获取的信息不得另行重复采集@@@@,不得擅自超范围采集@@@@。

  (四@@)需求导向@@,无偿使用@@。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产生的信息资源是政务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政务部门应当无偿向共享@@交换平台@@提供信息@@,及时@@满足其他政务部门的共享@@需求@@。

  (五@@)规范有序@@,保障安全@@。政务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不得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所获取的信息@@,因使用不当造成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的依据@@。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包括数据@@名称@@、数据@@格式@@、共享@@类别@@、共享@@范围@@、更新频度@@、时效要求@@、提供方式@@、提供单位@@、可否向社会开放等内容@@。

  第七@@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等要求@@,加强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梳理@@,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

  由多个政务部门共同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编制@@。

  第八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管理机制@@。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当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等因素涉及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调整的@@,相关部门应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确保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各县@@@@(区@@)政务数据@@互通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维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包括@@: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的政务信息资源@@;资源提供方明确可以无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经同级政府核定应当无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

  有条件共享@@类包括@@: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资源需求方的政务信息资源@@;根据相关法律@@、规章政策或其他依据@@,只能提供给指定对象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按照@@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列入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

  不予共享@@类包括@@: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政策依据@@,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集中建设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应当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

  第四@@章@@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一@@条@@ 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级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基础设施@@。按照@@承载网络@@,分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两部分@@。

  政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必须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各级政务部门不得重复建设跨区@@域@@、跨部门使用的目录系统@@、共享@@系统和交换系统@@,已有的应逐步向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迁移@@。

  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不再建设本级共享@@交换平台@@@@,应充分利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满足业务需求@@。

  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内网@@)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有关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管理@@。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应与省@@级平台@@进行无缝对接@@,逐步实现国家@@、省@@、市共享@@交换平台@@的全线贯通@@。

  第十三@@条@@ 各级政务部门原则@@上应将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将相关政务信息资源接入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

  第十四@@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技术规范@@,做好本部门信息系统与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

  各政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编制目录@@、检索信息@@、归集数据@@@@、申请数据@@等@@,实现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

  第五@@章@@  政务数据@@采集@@@@、提供与使用@@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信息资源@@,明确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政务信息资源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政务部门有政务信息资源采集@@需求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可以通过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由多个政务部门协同采集@@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明确相应职责分工@@。不同政务部门的同一@@类别的数据@@不一@@致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政务数据@@互通共享@@主管部门@@协调核实@@。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政务信息资源@@,非数字化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政务信息资源应当以统一@@标@@识进行采集@@@@,保障关联应用@@。其中@@,自然人信息应以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标@@识@@,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原则@@上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暂时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使用登记管理部门赋予的机构代码@@,各登记管理部门要加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有义务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其他政务部门提供可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并有权利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政策依据@@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若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提供依据@@,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同级政务数据@@互通共享@@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信息@@,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及时@@、规范地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报送@@;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明确信息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统一@@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提供方式@@主要包括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

  第十九条@@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使用部门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出申请并按共享@@条件使用数据@@@@,需要征得提供部门同意的@@,提供部门应在使用部门发起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数据@@@@,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充分理由@@。

  第二@@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尚不具备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时同步数据@@条件的@@,由提供部门与同级政务数据@@互通共享@@主管部门@@共同据实确定更新周期@@。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的全过程管理@@。使用部门对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二@@条@@ 建立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利用政务信息资源@@,推动@@欧宝娱乐靠谱吗 、社会治理@@、商事服务@@、宏观调控@@、安全保障@@、税收共治等领域政府治理水平显着提升@@,促进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健康@@、教育@@、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等民生服务普惠化@@。

  第六@@章@@  政务数据@@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要加强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安全防护@@,防止未经授权查询@@、复制@@、修改或者传输@@数据@@@@,切实保障政务信息在传输@@和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共享@@信息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数据@@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安全审计制度@@,规定审计工作流程@@,记录并保存数据@@分类@@、采集@@、清洗@@、转换@@、加载@@、传输@@、存储@@、复制@@、备份@@、恢复@@、查询和销毁等操作过程@@。

  第二@@十六@@条@@ 政务数据@@互通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脱敏脱密处理机制@@,根据提供部门的建议@@,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的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政务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应当事先经过本部门的保密审查@@。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互通共享@@主管部门@@、共享@@信息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政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配套制度@@,加强本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保护@@@@,明确专人负责数据@@的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出现安全问题@@时@@,及时@@向政务数据@@互通共享@@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处置@@。

  第七@@章@@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务数据@@互通共享@@主管部门@@@@、财政局@@@@、网信办@@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项目审批未通过的@@,不安排部门预算@@,且不予审批政府采购手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安排采购活动@@。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 政务部门新建@@、续建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依托市政务云平台@@建设@@,在用的信息系统应逐步迁移至市政务云平台@@@@。市政务云平台@@按照@@政务数据@@存储@@和备份@@机制对数据@@进行备份@@@@、保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全市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三@@十三@@条@@ 政务数据@@互通共享@@主管部门@@负责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考核@@;财政局@@@@负责在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下达@@、运维经费安排等环节进行考核@@;网信办@@负责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市电子政务办@@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网信办@@组织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公共数据@@开放工作评价办@@法@@,并强化工作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地区@@和部门启动问责问效@@。

  各县@@@@(区@@)应参照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机制@@,强化制度刚性约束@@,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五@@条@@ 政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务数据@@互通共享@@主管部门@@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由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按规定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无故不受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申请@@;

  (四@@)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五@@)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六@@)可共享@@获得的数据@@仍重复采集@@@@,增加社会公众负担@@;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政务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