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行政机关@@: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权力@@建立权力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1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简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通办发@@[2014]5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建立权力清单管理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市@@的机构@@。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上述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实施的各类@@行政权力事项@@。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行政权力事项的全面清理@@,形成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权力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明晰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行政权力底数@@。此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其他行政权力@@(含便民服务@@)等@@11类@@。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及其内部管理职权等@@不列入权力清单@@。各清理主体@@要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的分类@@梳理@@,在原有行政许可与非许可审批@@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来法律修改情况@@,逐项列出权力名称@@@@、实施依据等@@@@,形成行政权力清单@@。市@@政府的权力事项清理由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清理@@。

  (二@@)明确事项分类@@标@@准@@。为便于权力事项准确@@分类@@@@,对各类@@事项明确如下分类@@标@@准@@:

  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要求设定依据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2.非许可审批@@在事项性质应与行政许可类@@同@@,只是设定依据未达到行政许可法@@规定@@。目前海政发@@[2014]21号@@文件中公布的非许可审批@@事项应根据这一@@标@@准重新进行归类@@@@。

  3.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要求设定依据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4.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要求设定依据必须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5.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向相对人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6.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或按照政策向符合条件@@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其类@@型主要涉及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等@@方面@@。

  7.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如婚姻登记@@、房屋权属登记等@@@@。

  9.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用@@的后果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应是有偿的@@。

  11.其他行政权力@@是指上述以外的行政权力事项@@。其中便民服务与上述分类@@标@@准角度不同@@,更突出事项的便民与服务性质@@。已归入上述@@1-10类@@的事项不再重复列入便民服务事项@@。

  (三@@)清理行政权力@@。在全面摸清底数基础上@@,按照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并积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区@@别不同情况@@,研究和合理确定权力事项@@,尤其是行政许可与非许可审批@@事项的保留@@@@、取消@@、调整@@、转移@@、下放@@等@@意见@@。

  1.保留@@。对符合@@《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充分且确需继续行使的权力事项@@,予以保留@@@@。如上级明确下放@@到本级实施的事项@@,结合本地实际@@,决定是否列入保留@@@@。

  2.取消@@、调整@@。凡没有相应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不充分的行政权力@@,一@@律予以取消@@@@,凡上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一@@律予以取消@@@@@@。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类@@别@@,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原有的非许可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相应调整@@为其他类@@型的权力事项@@。虽有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提出取消@@的意见待地方性法规@@@@、规章修改后予以取消@@@@。

  3.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认定@@评价@@、自律管理@@。具体事项处理时需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4.下放@@。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一@@律下放@@基层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5.限制@@。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以及日@@常管理中很少使用的行政权力@@,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措施@@,首次行使后必须报市@@编办和法制办备案@@,并实现统一@@网上办理@@、全程实时监督@@。

  对近@@3年@@未行使的行政权力@@,一@@律列入非常用行政权力@@。非常用行政权力首次行使时需报市@@编办和法制办备案@@。

  (四@@)做好行政权力清理的统一@@规范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的清理范围@@@@、权力分类@@@@、编制标@@准@@、审核口径等@@编制规范@@,编列权力事项名称@@@@、权力类@@型@@、行使主体@@@@、实施依据等@@@@,落实本级政府行政权力的清理@@、审核和确认等@@工作@@。省@@级部门要牵头做好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理的统一@@规范指导工作@@@@,做到相同的行政权力事项@@,省@@、市@@、县@@三@@级权力名称@@@@、权力编码@@、法定时限@@、收费标@@准@@、自由裁量基准等@@方面的统一@@@@,并按规则编制事项序号@@@@”的要求@@,各清理主体@@要及时@@做好与上级的衔接工作@@,确保行政权力清理的统一@@规范@@,并逐步建立涉及权力运行所有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制度规范@@,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实行标@@准化运行@@。

  (五@@)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保留@@的行政权力@@,除保密事项外@@,以清单形式将每项权力的行使主体@@@@@@、权力类@@型@@、名称@@、实施依据等@@@@,通过政府网站或政府公报等@@载体@@,及时@@、准确@@、完整@@、详细地向社会公开@@。

  本市@@行政权力清单在省@@级@@、南通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公布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布@@。

  (六@@)建立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和管理机制@@,并积极探索@@建立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需要调整@@权力事项@@,因机构改革部门撤并需要调整@@权力行使主体@@@@@@,因管理任务变化需要调整@@权力运行流程等@@情况@@,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权力清单@@,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及时@@修订部门@@“三@@定@@”方案@@,规范部门职责@@,明确和强化部门责任@@,防止缺位@@、越位@@、错位@@。

  四@@、工作时间和步骤@@

  本次全面清理行政权力@@事项和建立权力清单管理制度@@@@工作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至@@2015年@@3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工作部署@@、单位清理@@、审查审核@@、确认公布四@@个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4年@@11月@@5日@@至@@@@11月@@30日@@)。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编办等@@部门负责起草清理工作文件@@,报市@@政府发文@@,并部署相关工作@@。

  (二@@)单位清理@@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由全市@@各清理主体@@开展清理工作@@,同时@@对照上级公布的权力清单@@,形成权力清单送审稿@@(格式见附件@@)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审查审核@@阶段@@(2015年@@1月@@1日@@至@@@@2月@@28日@@)。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各部门法制机构对权力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对照上级公布的权力清单@@对本市@@权力清单进行调整@@@@;由市@@编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对转移@@@@、下放@@、限制@@等@@内容进行审核@@,形成权力清单定稿@@。

  (四@@)确认公布阶段@@(2015年@@3月@@1日@@至@@@@3月@@31日@@)。权力清单定稿报市@@政府讨论通过@@,向全社会进行公布@@。同时@@,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权力清单管理制度@@,市@@编办起草相关配套制度@@,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各相关单位对行权系统进行调整@@后实施@@.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权力实施主体@@是开展行政权力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要把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权力清单按照时序进度要求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在收到本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名单与联系方式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科@@,联系人沈勇@@、张佳淞@@,联系电话@@82105809、82105807。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编办要在市@@委@@、政府和编委的领导下@@,会同法制@@、监察@@、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权力清单工作@@。市@@编办要做好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做好政务公开@@、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等@@工作@@。市@@监察@@局要强化对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问责@@。各清理主体@@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寻求对本部门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的指导@@,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的工作体系@@,减少审查审核@@阶段@@的工作量@@。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权力@@,作为清理的重点@@,着力解决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有关的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变化和实惠@@。

  行政机关名单@@:

  宗教局@@、农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档案局@@、残联@@、人防办@@、发改委@@(散装办@@)、物价局@@、教育局@@、体育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公安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东灶港边防派出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劳动就业处@@、社保处@@、农保处@@、医保中心@@)、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局@@(港口局@@、运管处@@、海事处@@、航道站@@、公路站@@)、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林果站@@、植保站@@、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监督大队@@)、水利局@@、商务局@@、粮食局@@、旅游局@@、文广新局@@、卫生局@@、药监局@@、人口和计生委@@、审计局@@、统计局@@、安监局@@、建工局@@(墙改办@@)、农机局@@(农机监理所@@)、农资局@@、地震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气象局@@、盐务局@@、人行@@(外汇局@@)、烟草局@@。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