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公共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推进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职或生产经营活动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非涉密文件@@、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资源及其次生信息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本行政区域的或在本行政区域履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共机构共享@@和@@开放@@公共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公共信息资源由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统筹管理@@,遵循@@“统筹协调@@、统一@@标@@准@@、需求导向@@、无偿共享@@@@、保障安全@@、节约高效@@”的工作原则@@@@@@,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五@@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公共信息资源协同推进机制@@,负责统筹管理@@、协调推进@@、审核评估全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和@@应用工作@@,组织编制@@本省公共信息资源目录@@,研究制定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重要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全省大数据@@公共基础设施@@,推进公共信息资源的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融合利用@@。

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省党政信息中心@@)承担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政府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等大数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工作@@,负责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归集共享@@@@、开发应用@@的技术规范@@,负责归集共享@@的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负责公共数据@@经营委托@@。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公共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开发应用@@。

第六@@条@@ 鼓励社会机构开展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社会化运营@@。

第二@@章@@ 公共信息资源目录管理@@

第七@@条@@ 公共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公共机构编制@@@@、维护本行政区域公共信息资源目录@@,并监督考核公共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

第八条@@ 公共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维护本部门公共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公共信息资源目录@@。

第九条@@ 公共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公共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公共机构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公共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公共信息资源@@,应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依据@@。

不宜提供给其他公共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公共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十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房地产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等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牵头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基础信息资源应当依托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集中建设@@,实现无条件共享@@@@。

第十一@@条@@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信用体系@@、生态环保@@、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维稳等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十二@@条@@ 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类公共信息资源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保密@@、编制@@、法制等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核@@,对依法不予共享@@和@@有条件共享@@@@的信息纳入负面清单@@,并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公布@@。除列入负面清单的公共信息资源之外@@,各单位应无条件为其他单位提供共享@@信息@@。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按@@照@@公共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在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登记注册公共信息资源目录@@。

第三@@章@@ 采集与归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不得多头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采集行政相对人的数据@@信息@@,被采集对象应当配合@@。

公共机构应充分利用可共享@@的公共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凡是能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资源@@,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采集信息应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和@@使用@@,并确保信息准确@@、可靠@@、完整@@、及时@@。

第十六@@条@@ 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公共信息资源目录@@,归集公共信息资源@@,向国家数据@@共享@@平台@@和@@公共机构提供信息共享@@交换服务@@,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组织建设@@,其他公共机构不得建设独立的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七@@条@@ 公共信息资源应依托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应汇尽汇@@”原则@@@@归集应用@@。原则@@@@上@@公共机构应按@@技术标@@准规范将共享@@信息归集共享@@到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公共信息资源目录向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信息@@。

第四@@章@@ 共享@@应用@@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和@@“同步归集@@,实时更新@@”的原则@@@@@@,公共信息资源提供机构承担数据@@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可用性责任@@,包括由此引起的衍生责任@@。

第十九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共信息资源使用机构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明确共享@@信息的用途@@、知悉范围@@等@@,建立信息追溯体系@@。

第二@@十条@@ 无条件共享@@类信息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直接获取使用@@。有条件共享@@@@类信息由使用机构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机构提出申请@@,应当说明信息的用途@@(行政依据@@、工作参考@@、数据@@校核@@、业务协调等@@)、知悉范围@@、所采取安全措施等@@,并按@@提供机构授权方式通过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和@@使用@@。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机构不予共享@@的信息@@,由使用机构与提供机构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

第二@@十一@@条@@ 提供机构根据业务属性要求@@,确定数据@@相关的安全要求@@。使用机构严格按@@照@@数据@@约定的使用等级@@、使用范围@@、传输载体等规定@@@@,承担数据@@保密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共享@@原则@@@@上@@应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提供共享@@交换服务@@。特殊情况由提供机构和@@使用机构双方确定共享@@方式@@,并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共享@@交换@@。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从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机构履行职责需要@@,未经授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转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所获取的共享@@信息@@。确实因业务需要@@,在征得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提供机构同意后@@,方可将征得同意的信息资源转给第三@@方使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提供机构不对信息在其他单位使用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机构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机构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 开放@@应用@@

第二@@十五@@@@ 条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实行目录管理@@。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计划@@,按@@有关标@@准规范编制@@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并及时@@维护和@@更新目录@@。

第二@@十六@@条@@ 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信息资源@@,都应当纳入开放@@范围@@。对非涉密但敏感的数据@@@@,要对原始数据@@进行脱敏加工后开放@@@@。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依照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公共信息资源@@。各级公共机构不得单独建设独立的数据@@开放@@平台@@@@。

第二@@十八条@@ 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可以以数据@@资产形式与社会机构合作@@,或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开发机构@@,开发利用公共信息资源@@,开展数据@@增值服务@@。开发合同中应明确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利用过程中采集@@、加工生产产生的数据@@免费提供公共机构共享@@使用@@。

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第二@@十九条@@ 社会机构进行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保障数据@@@@安全@@,定期向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报告开发利用情况@@,其依法获得的开发收益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公共信息资源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鼓励公共机构通过购买服务应用大数据@@产品@@,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工作@@,提升政府大数据@@应用水平@@。

第三@@十一@@条@@ 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广泛征集社会公众对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需求@@,及时@@调整充实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提高开放@@质量@@。

第六@@章@@ 管理与安全@@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网络与信息安全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公共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公共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工作@@,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分级分类标@@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安全应用规则@@@@,防止越权使用数据@@@@。

第三@@十三@@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公共机构依法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建立安全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 大数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建立应急处置@@、备份恢复机制@@,提供身份认证服务@@,保障数据@@@@、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五@@条@@ 公共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确定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职责@@。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机构应当利用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日@@志审计等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本单位公共信息资源安全可控@@,防止越权存取数据@@@@,确保数据@@可追溯@@。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首次接入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使用信息资源@@,应及时@@向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并承诺遵守信息资源共享@@规定和@@相关保密规定@@。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应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督办机制@@,督促检查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应用绩效和@@安全管理的评价考核制度@@,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的评价考核办法@@。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编制@@@@、财政等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和@@下一@@级政府的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应用绩效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评价报告和@@考核结果@@。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公共信息资源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公共机构信息化工程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原则@@@@上@@,公共机构有下列违反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要求行为之一@@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信息化主管部门不予审批@@、验收信息化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抄送同级监察机关@@。

(一@@)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未预编制@@项目信息资源目录@@;

(二@@)项目建成后未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在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登记注册并提供共享@@信息@@,未按@@要求更新公共信息资源目录@@;

(三@@)无故拒绝@@、拖延提供公共信息资源或不更新公共信息资源等未向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的行为@@;

(四@@)向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导致数据@@无法使用@@;

(五@@)违规使用@@、泄漏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用途@@;

(六@@)所辖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未按@@要求持续保障公共信息资源共享@@@@@@;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发和@@开放@@等相关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接到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书面投诉后@@,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必要@@时报请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投诉单位@@。

第四@@十二@@条@@ 公共机构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致使公共信息资源泄露@@,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12月@@1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