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经@@2017年@@1月@@24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2017年@@1月@@24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加快建设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是指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或者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遵循统筹规划@@、全面推进@@、统一@@标@@准@@、便捷高效@@、主动提供@@、无@@偿服务@@、依法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数据@@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数据@@提供@@、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辖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宣传教育@@@@、引@@导和推广@@,增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意识@@,提升全社会政府数据@@应用能力@@。

  第七@@条鼓励行政机关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中先行先试@@、探索@@创新@@。

  对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实施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共享@@@@、开放的政府数据@@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数据@@采集汇聚@@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依托@@“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统一@@建设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用于汇聚@@、存储@@、共享@@、开放全市@@政府数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共享@@平台@@@@、开放平台@@应当按照规定与国家@@、贵州@@省的共享@@@@、开放平台@@互联互通@@。

  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本辖区@@@@、本机关信息化系统纳入市@@级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统筹管理@@,并且提供符合技术标@@准的访问接口与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对接@@。

  第十一@@条政府数据@@实行分级@@、分类目录管理@@。目录包括政府数据@@资源@@目录以及共享@@目录@@、开放目录@@。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贵州@@省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以及标@@准@@,在职责范围内编制本辖区@@@@、本机关的目录@@,并且逐级上报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目录应当经@@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市@@级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在职责范围内采集政府数据@@@@,进行处理后实时向共享@@平台@@@@汇聚@@。

  采集政府数据@@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采集汇聚@@。

  行政机关对其采集的政府数据@@依法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政府数据@@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等涉及目录调整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更新@@;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情况发生变化@@,涉及政府数据@@变化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数据@@使用方对目录和获取的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政府数据@@提供@@机关予以校核@@。

  第三@@章数据@@共享@@@@

  第十四@@条政府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

  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应当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仅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或者部分行政机关共享@@使用@@。

  第十五@@条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获取@@。

  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需求机关根据@@授权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或者通过共享@@平台@@@@向数据@@提供@@机关提出申请@@,由数据@@提供@@机关自@@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答复@@@@,同意的及时提供@@,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数据@@提供@@机关不同意提供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需求机关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府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服务和执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凡是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府数据@@的@@,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除外@@。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府数据@@@@,应当按照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用于本机关履行职责需要@@。

  第四@@章数据@@开放@@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开放@@下列情形以外的政府数据@@@@: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其他政府数据@@@@。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政府数据@@@@,依法已经@@解密或者经@@过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府数据@@开放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依照政府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开放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

  政府数据@@应当以可机读标@@准格式开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线访问@@、获取和利用@@。

  第二@@十条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增的政府数据@@@@,应当先行向社会开放@@。

  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

  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关注度@@、需求度高的政府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列入开放目录@@未列入@@,或者应当开放未开放的政府数据@@@@,可以通过开放平台@@@@提出开放需求申请@@。政府数据@@提供@@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答复@@@@,同意的及时列入目录或者开放@@,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数据@@提供@@机关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 请之日起@@10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与社会公众互动工作机制@@,通过开放平台@@@@、政府网站@@、移动数据@@服务门户等渠道@@,收集社会公众对政府数据@@开放的意见@@,定期进行分析@@,改进政府数据@@开放工作@@,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扶持和数据@@应用竞赛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工作@@,提升政府数据@@应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资助@@、政策扶持等措施@@,引@@导基础好@@、有实力的企业利用政府数据@@进行示范应用@@,带动各类社会力量对包括政府数据@@在内的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政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共享@@开放保密审查机制@@,其他行政机关和共享@@开放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政府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培训和交流@@,提升共享@@开放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考核办法@@,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鼓励第三@@方独立开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评估@@。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职责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建设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的@@;

  (二@@)不按照规定采集@@、更新政府数据@@的@@;

  (三@@)不按照规定编制@@、更新目录的@@;

  (四@@)不按照规定汇总@@、上报目录的@@;

  (五@@)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政府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受理@@、答复@@、复核或者反馈政府数据@@共享@@或者开放需求申请的@@;

  (七@@)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府数据@@的@@;

  (八@@)无@@故不受理或者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数据@@共享@@开放行为及其相关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数据@@的共享@@开放@@,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