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政府信息共享@@,提高政府整体行政效能@@,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提供和共享政府信息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本市@@组织提供和共享政府信息的行为@@,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提供和共享政府信息的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准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其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标@@识性@@、基础性和稳定性的政府信息@@,是用来确定对象和具有普遍参照作用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是指为政府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平台@@@@。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依职能共享@@、规范有效@@、及时@@完整@@@@、合法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行政机关之间无偿共享政府信息@@。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和政府信息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政府信息共享技术平台@@@@,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会同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定期对政府信息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采集@@@@、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信息采集@@@@、目录编制@@、交换共享@@、运行维护等信息共享全流程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电子政务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要求@@,编制机关政务信息目录@@,并报送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政府各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及其可供共享的信息和共享需求@@,编制政府信息共享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政府信息共享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共享内容@@、共享方式@@、共享范围@@、共享频率和时效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可供共享的政府信息和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行政机关可供共享的政府信息和共享需求的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对政府信息共享目录进行调整更新@@,其中对于减少政府信息共享目录中信息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市@@级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为市@@级行政机关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各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区@@@@、县级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为区@@@@、县级市@@行政机关提供信息共享服务@@,并与市@@级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对接@@。

  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加强共享政府信息的日常管理@@,确保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的正常运作@@。

  第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和不动产@@、证照及其他共享信息库的建设@@。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职责需求@@,统筹建设管理本行政机关的专业数据@@库@@。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机关工作实际要求@@,在职能范围内采集信息@@,明确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采集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职能采集@@,谁采集@@、谁更新@@,保障数据@@来源唯一性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行政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得重复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基准信息目录@@,明确基准信息采集@@和提供的责任机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为行政机关提供基准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产生的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同时将具备条件的信息进行结构化处理@@,并通过数据@@库进行管理@@。

  市@@、区@@、县级市@@档案@@管理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制定电子文件档案@@归档@@@@、移交@@、接收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实现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文件移交@@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列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并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电子文件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