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陈晏@@

2017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管理@@、采集汇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财政资金与非财政资金联合建设@@、行政机关向社会购买服务或者需要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行政机关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沟通协调机制@@;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制度@@;

  (四@@)审核@@、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政府数据@@目录@@;

  (五@@)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区@@(市@@、县@@)人民政府@@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

  (三@@)审核@@、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数据@@目录@@;

  (四@@)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

  (五@@)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和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数据@@目录管理@@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贵州省@@政府数据@@分类分级的相关要求@@,对政府数据@@分类分级@@,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

  第九条@@ 政府数据@@目录包括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求和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以及相关标@@准@@,在其职责范围@@内梳理本机关所掌握的政府数据@@资源@@,明确数据@@的元数据@@@@、来源业务@@、类别@@、共享开放属性@@、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内容@@,及时编制本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

  第十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机关负责编制@@。

  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建设项目形成的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主题@@信息资源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机关组织相关机关共同负责编制@@。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纳入全市@@的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集中存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所在地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分别形成全市@@的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和共享目录@@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公布@@,开放目录在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公布@@。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编制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和政府数据@@进行动态维护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等因素涉及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和政府数据@@调整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因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情况涉及政府数据@@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和政府数据@@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四@@条@@ 政府数据@@使用方对政府数据@@目录和获取的政府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通过共享平台@@或者开放平台@@反馈政府数据@@提供机关予以校核@@。

  政府数据@@提供机关应当自@@收到校核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进行相应处理@@,并反馈政府数据@@使用方@@。校核期间@@,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业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者要求当事人办理数据@@更正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本机关业务信息系统@@,应当编制该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

  第三@@章@@ 数据@@采集汇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采集政府数据@@@@,明确采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格式和流程@@,并附@@数据@@采集格式样本@@,确定采集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类别@@和级别@@@@。

  行政机关采集政府数据@@@@不得侵害被采集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集政府数据@@@@,涉及公民@@个人数据@@的以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数据@@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采集政府数据@@@@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可以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或者确认的政府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十九条@@ 由多个行政机关协同采集的政府数据@@@@,应当由相关机关共同协商明确相应职责分工@@。不同机关提供的同一@@类别@@的数据@@不一@@致时@@,相关机关应当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核实@@。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采集的政府数据@@进行数字化和结构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存储在@@“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的政府数据@@@@,行政机关应当事先进行保密审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提供和获取的政府数据@@建立日@@志记录@@,日@@志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确保数据@@使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范围@@@@、程序@@、方式@@等规定@@,共享开放本机关的政府数据@@@@。

  第四@@章@@ 监督@@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管理配套制度@@,加强本机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保护@@@@,明确专人负责政府数据@@的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出现安全问题@@时@@,及时向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建立@@“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政府数据@@存储和备份机制@@,防止数据@@丢失和毁损@@。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信息系统已迁移至@@“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的@@,应当按照政府数据@@存储和备份机制对数据@@进行备份@@、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考核的相关规定@@,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对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数据@@资源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数据@@资源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