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

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明确我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职责分工@@@@,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 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资源使用用途@@,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三@@) 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及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

  (四@@) 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省@@级各部门@@@@、各市@@(区@@)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推动全省@@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向省@@政府提交工作报告@@。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各市@@(区@@)政府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确定共享@@平台@@@@管理单位@@,组织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做好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省@@信息中心协助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平台@@@@@@体系@@,具体负责省@@级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开展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与共享@@平台@@@@@@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建设省@@@@、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市@@目录要在省@@级注册@@,并实现互联互通@@。

  第八条@@ 各政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在共享@@平台@@@@上编制@@@@、维护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政务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在线编制@@@@、离线工具@@、系统对接等方式@@,进行本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

  第九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规范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和审核@@@@。各政务部门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政务部门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和实时更新@@,保证共享@@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对本部门资源目录@@,每季度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

  第十条@@ 省@@级部门应依照法定职责@@,编制@@本系统@@、本单位的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管理@@,应当指导@@下级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各市@@(区@@)政府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本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各部门@@、各市@@(区@@)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形成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第十一@@条@@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分为省@@市两级@@。

  共享@@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网@@)应按照@@国@@家及我省@@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省@@级共享@@平台@@@@负责全省@@政务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市级共享@@平台@@@@负责本区@@域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县级不建共享@@平台@@@@@@,已有平台@@的逐步向市级共享@@平台@@@@迁移@@。省@@、市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互相开放实时数据@@接口@@,实现省@@市及各市@@之间的数据@@共享@@@@,共同构成全省@@共享@@平台@@@@体系@@。省@@级平台@@与国@@家共享@@平台@@@@实时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应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同级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交换共享@@信息@@。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同级共享@@平台@@@@@@。新建的需要跨部门交换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同级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同级共享@@平台@@@@@@。

  第四@@章@@ 共享@@与使用@@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安@@、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信息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八条@@ 建立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数据@@与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政务部门应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和信息保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务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资源@@,应当事先经过本部门的保密审查@@。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省@@信息中心要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和信息资源安全监测@@,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完善身份认证@@,并建立信息资源定级及人员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追踪@@、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 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当对信息资源及副本建立应用日@@志审计@@,确保信息汇聚@@、共享@@、查询@@、比对@@、下载@@、分析研判@@、访问和更新维护情况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并根据需要将使用日@@志推送给相应的信息提供和使用部门@@。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网信办组织编制@@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级各部门@@、各市@@(区@@)政府和省@@信息中心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向省@@政府报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标@@准委会同省@@信息中心@@,在已有国@@家和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网信办建立我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并将机构人员信息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更新@@@@。省@@发展改革委@@应定期组织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

  (一@@) 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 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 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四@@) 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