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结束@@@@,不予公开@@范围遭质疑@@——

  拒绝公开信息@@,“国家秘密@@”成挡箭牌@@?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束@@@@。近@@日@@@@,在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举办的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说@@,近@@1个月@@时间里@@,最高法收到了几百条意见和建议@@。

  旨在打造阳光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去年@@@@5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纷纷出现@@“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但是@@,诉讼渠道并不顺畅@@,大多数法院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即使受理了@@,原告的胜诉率也很低@@。

  有关专家普遍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受理难@@、胜诉难的原因@@,除了我国行政诉讼固有的困难@@,《条例@@》本身存在不少模糊地带@@,也给法院出了难题@@。

  李广宇表示@@,对于最高法出台该司法解释@@,各界普遍表示欢迎和期待@@,总体争议不大@@,意见最集中的是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的@@法院对于@@“六项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做出的司法认定上@@。

  记者日@@前采访的一些学者和曾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大多表示@@,《条例@@》实施一年半来的许多事实已经表明@@,各级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存在明显不足@@,在我国政府@@机关普遍缺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意识@@、公众只能求助于民告官促使政府@@公开信息的大背景下@@,司法解释更应起积极作用@@,有所作为@@。

  “国家秘密@@”能否继续成为行政机关不公开信息的挡箭牌@@

  征求意见稿@@第@@11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六项法院认定政府@@机关@@“不予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不予公开@@的前三项只是照抄@@《条例@@》原文@@,没有进行任何解释@@,导致@@《条例@@》中的这些模糊地带依旧存在@@。例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很可能沦为@@“一个筐@@,只要行政机关不想公开某个信息@@,都可以往这个筐里装@@”。

  北京@@市民朱福祥的经历说明了这个问题@@。去年@@6月@@16日@@,朱福祥向国家审计署申请公开北京@@市违规使用了多少土地出让金@@、北京@@市有多少土地净收益未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北京@@市高尔夫球场以何种方式供地等信息@@。10天后@@,审计署答复他@@,你要求公开的这些信息@@“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公开后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根据@@《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予提供信息@@。”

  后来@@,朱福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审计署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内容@@,法院收下了诉状@@,但是@@许多天过去了@@,他没有得到法院的任何消息@@。

  不予公开@@的第四项即@@“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遭到了学者和普通网民的普遍批评@@:这将导致@@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信息有极大自由@@。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说公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公民说不属于@@“国家秘密@@”,应当由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需要证明@@,“该政府@@信息已经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或者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出具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确认结论@@,请求在诉讼中不提交该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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