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公开@@中@@,“选择性公开@@”、“过滤性公开@@”、“缩水型公开@@”几成惯例@@,缺乏相关法律保障是原因之一@@。要使信息公开@@更有效推行@@,征求意见稿@@仍有细化的必要@@。

  日@@前@@,针对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政府@@信息公开@@@@,一直是个广受关注@@的话题@@。去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实施之时@@,有报道说我国步入了@@“信息公开@@时代@@”。的确@@,其在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等方面的作用不容抹煞@@,但随后信息公开@@遭遇@@的种种尴尬却又告诉我们@@,迈进@@“信息公开@@时代@@”还需要破解很多现实难题@@。

  2008年@@7月@@,沈阳市民温洪祥申请有关部门公开招待费@@、差旅费等情况@@,被以@@“极其敏感@@,难度极大@@”为由拒绝@@;北大@@3位教授追问首都机场高速@@15年@@巨额收费去向@@,遭遇@@“答非所问@@”;河南南阳市青年@@王清向南阳市@@181个行政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甚至被当作@@“间谍@@”。

  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可谓五花八门@@,保密需要@@、尚未纳入对外公开范围等@@,“选择性公开@@”、“过滤性公开@@”、“缩水型公开@@”几成惯例@@。本来@@,“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公开有时却成了例外@@。

  之前@@,《条例@@》就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意在应对有关部门的不作为@@。事实上@@,以此为据提起的诉讼已屡见不鲜@@,但要么是案件难以顺利进入司法程序@@,要么是即便有幸被法院受理@@,胜诉者也是寥寥无几@@。个中原因@@,不一而足@@,但缺乏相关法律保障也是原因之一@@。

  按理说@@,在征求意见稿@@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细化应该是最核心@@、最受关注@@的内容@@,但我们发现@@,这部分内容仍流于粗线条化@@。其中篇幅较重@@、规定相对详细的反而是@@“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和@@“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几部分@@。这不免让人疑惑@@。

  还有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界定仍嫌失之模糊和@@笼统@@。何谓@@“国家秘密@@”?如果不进行必要的清晰界定@@,就很可能为某些部门拒不公开@@信息预留了巨大的解释空间@@@@。近日@@@@,李德涛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预算公开申请时@@,上海市财政局的答复就称本部门预算属@@“国家机密@@”,不能公开@@。

  不过@@,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对拒绝提供政府@@信息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倒是一个亮点@@。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也就是说@@,“极其敏感@@,难度极大@@”这样的拒绝理由将不允许存在@@,“球信息公开@@@@”这样的嚣张之语就更无法搪塞了@@,不公开@@?可以@@!给个理由先@@。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起草这部司法解释@@,目的是在法律适用问题上进行指导和@@规范@@,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法律保障@@。显然@@,想要达到这一目的@@,征求意见稿@@仍有继续细化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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