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国的实践看@@,制约信息化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政府@@及其机构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缺乏事前整体规划@@,标准@@不够统一@@@@,系统不相互兼容@@,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事后整合难度大@@、代价高@@。美国@@信息化工作起步早@@、水平高@@,其从管理体制@@保障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美国@@政府@@信息化@@管理体制@@

  (一@@)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首席信息官@@( 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 CIO)制度美国@@政府@@@@CIO产生的源头可追溯到@@1984年@@。1984年@@,格雷斯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建议在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包括总统办公室设立@@CIO职位@@。199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明确授权在政府@@部门设立负责信息技术的@@CIO。1996年@@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修订案对联邦机构@@CIO的职责做了规定@@,并明确其职位@@为高级官员@@。以美国@@农业部为例@@,其下设的首席信息官办公室的主要职能包括@@:监督农业部信息技术资源的管理@@;按照@@《1996年@@Clinger-Cohen 法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制订长期计划性指南@@,审查重大技术投资@@,协调跨部门信息资源管理项目@@,促进信息交流和技术共享@@;负责管理农业部电子政府@@工作包括协调农业部内外部电子政府@@职责与预算@@;负责信息收集及其管理工作@@;为农业部及其它联邦机构提供自动化数据@@处理服务@@;制定农业部电脑安全政策@@、标准@@、方式@@、程序等@@,负责农业部信息技术资源安全保护@@。农业部农场管理局@@、自然资源保护局@@、乡村发展局联合开展的服务中心现代化行动@@(SCMI),是要建立一@@个面向农场主的全天候@@“一@@站式@@”信息和服务的统一@@界面@@,其信息技术投资由农业部首席信息官办公室负责@@。农业部下设的首席信息官办公室@@,与首席财务官办公室@@、首席监察官办公室等并列@@,标志着信息化管理与财务管理@@、监察工作处于同样重要的位置@@,在部门内部均实行综合管理@@。从职能上看@@,首席信息官办公室是既负责信息技术支持@@@@,又负责信息收集及管理的综合性管理机构@@。

  (二@@)美国@@首席信息官委员会@@(The CIO Council)制度美国@@首席信息官委员会@@根据@@13011号行政命令建立@@,后经@@《2002年@@电子政务@@法@@》在法律上予以确认@@。首席信息官委员会成员包括@@:美国@@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负责管理的副主任和@@OMB内负责电子政务@@与信息技术的主管@@;信息与规章事务办公室主管@@;第@@31条@@901(b)款规定的联邦机构的首席信息官@@、一@@名副首席信息执行官和首席技术主管@@;情报机构的首席信息官@@、一@@名副首席信息执行官和首席技术主管@@;国土安全部的首席信息官@@、一@@名副首席信息执行官和首席技术主管@@,陆军部@@、海军部@@、空军部的首席信息官@@、一@@名副首席信息执行官和首席技术主管@@(只要这些首席信息执行官是根据第@@@@3506(a)(2)(b)任命的@@);委员会指定的两名小机构的代表和任何由委员会任命的@@官员或雇员@@。

  OMB负责管理的副主任为首席信息官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副主席必须是行政部门的首席执行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首席信息官委员会主席负责确定发布委员会决定和决议的程序@@。由副主席领导的@@、由委员会下设的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OMB的代表和美国@@总务管理部的行政秘书处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明确委员会议题和议程@@。首席信息官委员会有权根据需要成立信息技术优化业务委员会@@、信息技术人力资源委员会@@、联邦行业体系结构委员会等常务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美国@@总务管理部行政主管负责为委员会管理提供人力支持和其它支持@@,必要时@@OMB和副主席也会为委员会提供人力支持@@。美国@@总务管理部负责建立首席信息官委员会的全部备忘录@@、文件和人员的官方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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