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使用@@,国家秘密@@@@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保密@@工作也必须与时俱进@@。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了@@20年@@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修改@@。新华社@@“关注@@立法@@”栏目就此播发了一组报道@@,指出@@“中国修改保密@@法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

  到底是什么@@“新情况和新问题@@”促使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修改保密@@法@@?除了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条件下需要补充完善保密@@制度外@@,新华社@@报道中还特别指出@@@@,全国人大在立法调研中发现@@,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也已经成了一个突出问题@@。比如@@,美国每年@@产生秘密@@文件@@10万件@@,我国则多达数百万件@@@@。在一些地方@@,保密@@文件泛滥@@,甚至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也要@@“加密@@”。

  在一定意义上@@,民主政治水平与@@“国家秘密@@@@”范围的大小是成反比的@@。越是民主@@、开放@@、透明@@,秘密@@范围越小@@。不该定为@@秘密@@的被@@“加密@@”,实际上是损害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前提是充分的信息公开@@。公民遭遇@@“信息饥渴@@”,就无法行使民主权利@@。正因为@@如此@@,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推进信息公开@@,新中国成立以@@来部分外交档案的开放@@@@,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都体现了政务@@解密的大趋势@@。特别是@@2008年@@5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信息公开成为@@推进透明@@政府@@的助力器@@。

  不过@@,虽然@@《条例@@》的实施让公众对政府@@信息透明@@热切期待@@,但一些地方和一些行政机关的应对和反应@@,却有负公众的期望@@,有悖中央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心和初衷@@。“国家秘密@@@@”,常常成了一些人搪塞公民的冠冕堂皇的借口@@。国家保密@@局法规室近日@@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定密@@权属于国家事权@@,必须经法定授权的人才能够行使@@,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授权的人不能定密@@@@。”然而@@,现实生活中@@,“秘密@@”与否@@,却往往被一些部门@@“自由裁量@@”,“国家秘密@@@@”成了他们抗拒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挡箭牌@@,多少信息不公开假借@@“国家秘密@@@@”的名义而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修改保密@@法@@,不仅从法律层面上严格控制国家秘密@@@@范围@@,避免@@“拍脑袋@@”定密@@,加强定密@@监督@@,防止定密@@权被滥用@@,而且健全定密@@工作程序@@,强化定密@@责任@@,推进解密审查@@,都意味着@@“秘密@@”与否@@将不再由一些部门@@“自由裁量@@”。因此@@,这次@@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切实贯彻实施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

  真正的透明@@政府@@@@,公共信息无@@“隐私@@”。以@@“国家秘密@@@@”为@@借口@@,无论用谎言遮盖事实@@,还是用@@“信息混沌@@”应付公众@@,都与公民民主权不断扩大的时代潮流背道而驰@@。无私@@,就不惧信息公开@@,躲避@@、逃避公开@@,往往是私心作祟@@。但愿保密@@法修改之后@@,政府@@信息公开不再遭遇@@“国家秘密@@@@”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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