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作为首发李荞明案的@@《云南信息报@@》副总编@@,我被有关部门点名参加了@@“躲猫猫事件@@网民@@各界人士调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调查委员会@@)。从传统纸媒首发报道@@,到网络舆论的轩然大波@@,再到调查委员会介入@@,调查报告出台激起网络巨大反弹@@,最后最高检介入调查@@,使案件侦破进入新阶段@@,舆论逐渐平息@@,我有幸全程参与@@@@。这次@@躲猫猫事件@@@@,与@@ 2003年@@孙志刚案件@@,湖南湘潭黄静案的舆论传播有很多相似之处@@,不过中@@国的网络经过@@ 6年@@发展@@,躲猫猫案@@件又有了新的变化@@。 2003年@@,孙志刚案使传统媒体猛然发现@@,网络舆论正成为新的舆论形式登上历史舞台@@,作为采写记者之一@@的我@@,感触很深@@,孙案报道第二@@天@@,南都接到了数十个传真@@,几千个热线电话@@,而仅新浪一@@家网站的留言就达到了上万条@@,网络不仅成为了传统媒体声音的@@“放大器@@”,而且引发了更多@@后续新闻@@:一@@个浙江网友建立了网上纪念馆@@;有网友发起地面聚会纪念活动@@;无数的评论和愤怒的声音得以清晰真实地表达出来@@…… 到当年@@@@ 6月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网民@@的@@“胜利@@”达到了顶峰@@,于是网络舆论似乎形成了一@@种模式@@:声音越大@@,态度越激烈@@,“取得胜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在这个战果的衬托下@@,大家往往忽视了一@@个问题@@:网络舆论究竟是如何影响权力运作的@@?例如在孙志刚案中@@@@,案件的真相并没有因为网络激烈的声音而披露更多@@@@,相反@@,为了不再更加刺激舆论@@,案件审理没有完全公开@@,很多疑问没有经过庭审得以解答@@。再例如@@,废除收容制度@@(当然是一@@项进步@@)是高层决定后公布的@@,期间是否经过了论证@@,哪些人参加了论证@@,论证的结论如何等等都没有披露@@。也就是说@@,权力仍然在封闭体系内运作的本质没有变@@,网络舆论只是一@@个新增变量@@,这个变量如何发挥作用@@,能发挥多大作用都还不得而知@@。 2003年@@下半年@@的黄静案@@,凸显了以上问题@@。黄静案和孙志刚案一@@个相同的特点是@@,网络上的声音都很大@@。可是两案的结果却相差很大@@:孙志刚案导致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家属得到巨额赔偿@@,凶手得到惩罚@@(尽管还有很多疑问@@),黄静案的结果是网络上千夫所指的嫌疑人姜俊武无罪释放@@,没有官员为此案受罚@@,黄静家属得到少量赔偿@@。在长达三年@@的侦查@@、审理过程中@@@@,所有参与@@者都非常重视网络上的声音@@,然而这一@@次@@@@,网络舆论的弊病显露无遗@@。 “以牙还牙血债血偿@@”理念下的公正就是追求结果的公正@@,而法治精神的程序公正被大大忽视@@,无数网民@@看了黄静家属单方面的材料后就作出了结论@@,司法的不透明又加重了舆论的不信任@@,于是最激烈的要求@@——枪决姜俊武得到了无数人的赞同@@。

  传统媒体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怎么办@@?黄静案初期的报道中@@@@,很多传统媒体跟风@@,迎合网络的@@“民意@@”,在湘潭只采访黄静家属一@@方@@,记者有意或无意地偏向一@@方@@,同情弱者@@,反对黑幕@@,支持民意@@@@。我认为这是中@@国传媒不成熟造成的@@,中@@国的都市报从@@《华西都市报@@》创办到现在只有十几年@@的历史@@,从党的喉舌到更接近社会公器@@,报纸的理念@@、手段@@、技术还不成熟@@;同时这也是我们法治精神不成熟造成的@@,从疑罪从无原则@@,到犯人的基本权利问题@@,再到程序公正@@,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区别等@@,我们还理解不深刻@@,尤其在腐败和黑幕传闻不断的情况下@@,我们更容易远离法治精神@@。用堵路抗议@@,跳楼讨工资的办法追求公正@@,和利用网络民意@@粗暴干涉司法的本质一@@样@@,都是我所警惕和反对的@@。在黄静案中@@@@,我较客观地报道了两个家庭及办案部门的意见@@、做法@@,我试图用事实告诉读者@@,告诉网民@@@@,在一@@个司法不独立@@,不公开的体制下@@,即使经过了一@@套公安侦查@@,检察院@@立案@@@@,法院@@审理的程序@@,真相仍然是难以呈现出来的@@。让我感到挫折的是@@,在网上看评论@@,网民@@绝大多数仍然无休止地诅咒姜俊武一@@家人@@,很少有人真正关心我希望表达的问题@@。

  二@@

  6年@@过后的躲猫猫@@,我再次@@感到失望@@。在调查委员会调查当天@@,我写了一@@篇手记刊发在@@《云南信息报@@》,表达了我对调查委员会的思考@@,全文记录如下@@: “作为调查委员会的一@@员@@,我昨天全程参与@@了调查@@。早晨八点半@@,调查委员会成员@@和十几家媒体记者在云南省委门口集合乘车@@,上车前@@,调查委员会主任要求委员集中@@乘坐一@@辆中@@巴车@@,在车上商量大家提问的内容@@,因为在昨晚才公布了调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很多人互相还不认识@@,所以只能在车上开第一@@内部会议@@。由官方召集@@、组织@@,网民@@、媒体组成调查委员会@@,对一@@刑事案件进行调查@@,这种方式在中@@国还是第一@@次@@@@,虽然我做了近十年@@记者@@,采访过许多案件@@,但像今天这种@@“身份@@”去调查@@,也还是第一@@次@@@@。刑事案件的侦查@@、立案@@、审理一@@整套程序@@,对应的职能部门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它们的司法权力来源@@于国家授权@@。记者采访虽然在我国还没有得到立法保护和规范@@,但是舆论监督是媒体的天然功能@@,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相关法规@@、文件予以保护@@,而且媒体舆论监督早已深入人心@@,所以记者采访也有其合法性的来源@@@@。与@@司法机关强大的权力相比@@,新闻媒体权力的边界要模糊得多@@,而昨天才成立的调查委员会@@,它的权力边界又在哪里呢@@?这种突然的@@,自上而下授予的调查权是一@@种@@“更大的@@”权力吗@@?调查委员会很快就遇到了这些问题@@。到达晋宁县公安局后@@,调查委员会成员@@,媒体记者与@@该县公安局@@、检察院@@ 7名负责人在会议室展开了第一@@轮询问@@。询问的具体过程@@,在调查委员会撰写的报告中@@已详细描述@@,在此不再赘述@@。如果说询问的环节顺利@@,那么调查委员会的@@“危机@@”很快就出现在晋宁县的看守所内@@。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闫国栋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调查委员会无权进入看守所@@,但因为情况特殊@@,他向上级领导@@——调查委员会成员@@,昆明市公安局监管支队长郭斌请示后@@,表示可以让调查委员会成员@@进入看守所@@,但媒体记者只能在看守所外等候@@。可以说@@,在能不能进入看守所的这一@@轮@@“角力@@”中@@,调查委员会突破了法律的规定@@。在看守所内@@,调查委员会成员@@观看了案发的九号监仓@@,询问了当天值班的警察@@,审看了一@@些法律书面资料@@,但当调查委员会要求与@@李荞明同仓的嫌疑人见面时@@,原本已同意的晋宁县公安局@@、检察院@@却突然改变了主意@@。晋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红兵以案件正在侦破期间@@,会见嫌疑人可能给办案带来不利@@,及给看守所管理带来不利为由@@,向晋宁县公安局提出@@“检察意见@@”,拒绝调查委员会成员@@会见嫌疑人@@。这给调查委员会带来很大困惑@@:会见嫌疑人被认为是最有可能@@“查明真相@@”的方法之一@@@@,但是调查委员会是否有权力会见@@、询问侦查案件中@@的嫌疑人@@,调查委员会是否拥有某种程度上和司法机关同样的侦查权@@,甚至超越其上的特殊权力@@,这是我们之前没有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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