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将@@“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放在首位@@,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同时优先推动交通@@、医疗@@、就业@@、社保等民生领域的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为解决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难题@@,2016年@@9月@@,国务院又发布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推进政府@@数据@@@@开放@@@@。2017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提出@@@@《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进一步促进信息惠民@@,进一步发挥数据@@大国@@、大市场优势@@,促进信息资源规模化创新应用@@,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公共信息资源开放@@,释放经济价值和@@社会效应@@。因而政府@@必须对数据@@开放@@及相关制度有全面深刻的理解@@@@,才能正确地实施数据@@开放@@战略@@。

  加快从信息公开@@到政府@@数据@@@@开放@@的步伐@@

  政府@@率先垂范@@、开放数据@@@@、释放数据@@红利@@,是各国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不过@@,数据@@开放@@绝不是信息公开@@的@@“扩展版@@”,而是服务于@@大数据@@@@战略的重大举措@@。

  开放数据@@@@之所以在政府@@领域得以较快的落实@@,是因为开放数据@@@@与政府@@信息公开@@一脉相承@@,借政府@@长期推行的信息公开@@政策可以顺理成章地进一步推进政府@@数据@@@@开放@@@@@@。但是@@,数据@@开放@@与信息公开@@的定位和@@目标是不同的@@。如果说信息公开@@是民主政府@@建设的要求@@,旨在实现公民知情权等民主权利的话@@,数据@@开放@@则是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一项公共政策@@,旨在实现政府@@数据@@@@为社会的最大化利用@@,以此释放数据@@红利@@@@。这是因为政府@@掌握着大量数据@@@@,这些数据@@要么成为其他数据@@应用的基础@@,要么直接具有进一步开发利用的价值@@,开放这些数据@@可以形成大数据@@@@应用的公共数据@@池@@。因此@@,开放数据@@@@的目标一开始就定位于@@数据@@的再使用@@,而非知晓政府@@决策制定的过程和@@依据@@。

  开放数据@@@@战略大致在@@2009年@@成型@@,得到美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政府@@的支持@@。对当今政府@@数据@@@@开放@@最具有推动作用的是八国集团@@(G8)于@@2013年@@6月@@签署的@@《G8开放数据@@@@宪章@@》。该宪章提出@@的政府@@数据@@@@开放@@五项原则@@,除了强调政府@@数据@@@@以开放为原则@@(称为@@“自动开放数据@@@@@@”)和@@“改进治理@@”外@@,还强调@@“确保高质量和@@足够数量的数据@@@@”、“使数据@@可为所有人使用@@”和@@“促进创新@@”。这充分说明数据@@开放@@更着眼于@@数据@@的可开发利用性@@。通过开放数据@@@@@@,政府@@可以驱动商业和@@服务的创新@@,释放数据@@的社会和@@商业价值@@。因而各国在推进数据@@开放@@战略时@@,更强调开放数据@@@@的可用性@@、可机读性@@、可重复利用性@@。

  由此可见@@,开放数据@@@@虽然根基于@@民主政治和@@社会治理@@,但增加了@@“释放数据@@的社会和@@商业价值@@”的新内容@@,正是这项内容使得政府@@数据@@@@开放@@有了质的变化@@。它不仅要求开放政府@@颁布的最终文件@@,还要求开放原始数据@@或基础数据@@@@,以供社会使用@@;它不仅赋予公众访问@@、知情的权利@@,还包括以可处理的方式再使用@@、再加工以及将@@数据@@提供给第三@@人的权利@@。从简单地满足知情权到数据@@可用@@,从数据@@可用再到数据@@创新@@,从参与治理到治理创新无不对数据@@开放@@提出@@新的要求@@。在这方面@@,《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公共信息资源开放@@@@,“释放经济价值和@@社会效应@@”,无疑为我国数据@@开放@@明确正确的基调@@,如何围绕这样的目标实施数据@@开放@@则是实现数据@@开放@@价值的关键环节@@。

  在政务@@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促进数据@@开放@@@@

  政务@@信息共享@@是一个与政府@@数据@@@@开放@@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制度@@,在推进政府@@数据@@@@开放@@战略时@@,容易与政务@@信息共享@@混淆@@。弄清二者的差异@@,对于@@正确定位政府@@@@数据@@@@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共享@@泛指特定范围内的主体@@之间相互开放信息资源@@,相互获取和@@使用对方数据@@资源或共同数据@@资源@@,属于@@限定主体@@范围的数据@@开放@@@@。信息共享@@既可以适用于@@政府@@部门之间@@,也可以适用于@@私人领域@@,是在一定范围的主体@@之间共享特定的数据@@资源@@。政府@@内部的不同部门之间共享信息@@,称为@@政务@@信息或数据@@共享@@。201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共享办法@@》)就是将@@政务@@信息共享@@主体@@限定在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之间@@。

  政务@@信息共享@@与政府@@数据@@@@开放@@具有不同的定位@@,实现不同目的或数据@@价值@@。数据@@开放@@面向社会主体@@@@,实现数据@@的社会化利用@@;而政务@@信息共享@@则面向政府@@内部或公共管理机构@@,旨在改善政府@@的治理结构@@,提高运营效率@@,节约运营成本@@。《共享办法@@》还提出@@要坚持@@“一数一源@@”,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实现相同信息的单一采集@@,共用共享的目标@@。这也就意味着政务@@信息共享@@本质上在于@@通过减少信息源头@@、提升政务@@信息的标准化@@,通过分享@@提高效率@@,以此节约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因为信息源头越少@@、标准化程度越高@@,那么分享@@就越容易@@,公共管理的成本就越低@@。

  政府@@数据@@@@开放@@面向的是社会主体@@@@,追求的是数据@@社会化利用@@,所以与政府@@数据@@@@共享的运行机理不尽相同@@。一些能够在政府@@部门间共享的信息@@,并不一定能够向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主体@@开放@@;在政府@@部门之间共享时不受限制的@@,对外@@开放时就必须受到限制@@;在政府@@部门之间共享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对外@@开放时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收取相应费用@@。所有这些决定了政府@@数据@@@@的开放必须与政务@@信息共享@@区分对待@@。

  正确实施政府@@数据@@@@开放@@应有的制度架构@@

  第一@@,确认公共机构对公共数据@@的管理权@@。数据@@开放@@必须遵循一定规则@@,否则会导致数据@@使用的无序或失控@@。数据@@开放@@规则的基础是承认数据@@持有人对数据@@的事实控制权@@。实际上@@,赋予公共机构对数据@@的管理权@@,一方面是赋予其维护编制数据@@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施加给其持续向社会供给可用数据@@的义务@@。此外@@@@,赋予其管理权还有利于@@维护数据@@上可能存在的合法利益@@(隐私利益@@、著作权利益@@、商业秘密等@@)。作为公共数据@@管理人@@,公共机构有义务开放数据@@@@@@,也义务维护和@@管理好公共数据@@的利用秩序@@,而这些都以明确其权利为前提@@。

  第二@@,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开放制度@@。最大限度地使公共机构所掌握的公共数据@@得到利用是数据@@开放@@的基本目标@@,为此应当确立有条件的数据@@开放@@方式@@,尽可能减少不予开放数据@@@@的例外@@情形@@。为此首先要根据数据@@性质@@、用途@@、数据@@上可能存在的权益等因素对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建立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的数据@@分类体系和@@清单@@,并对有条件开放的条件及其适用作出清晰界定@@。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将@@开放的范围和@@条件与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区分开来@@,围绕公共数据@@的使用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进行制度设计@@。

  第三@@,以不同类型数据@@许可协议@@实施数据@@开放@@@@。数据@@开放@@是政府@@向社会持续供给数据@@产品以作为政府@@步入数据@@时代后的一项公共服务@@。为使这项服务稳定有序地进行@@,需要相应的制度工具@@——数据@@许可协议@@。为有效实施数据@@开放@@战略@@,我国需要根据自身基本国情建立相应的公共数据@@许可使用制度@@。政府@@数据@@@@开放@@多以政府@@运营的公共数据@@库为基础@@,对于@@无条件开放@@,运营机构可以发布标准化的数据@@自由使用许可协议@@,明确可以自由@@、免费@@、无任何限制地使用的数据@@范围和@@使用规则@@,尤其是明确使用人的义务@@。如果是有条件的开放@@,那么应当基于@@开放数据@@@@范围或类型@@,与具体使用的情况为基础签署@@“数据@@使用许可协议@@”,明文确定使用人的数据@@使用范围@@、用途@@、使用方式@@、使用的禁止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作者@@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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