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从不同层面和@@角度提出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的新要求@@,并确定了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公布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的总体情况@@,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管好@@“乱伸的权力之手@@”。
 
  二@@、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二@@)公开范围及主体@@@@。
 
  1.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三@@)公开渠道@@。
 
  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政杂志@@》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作为本地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之一@@@@。
 
  为了便于政府@@采购当事人获取信息@@,在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对于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地方采购项目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各地方分网应当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央主网发布@@(相关标准规范和@@说明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
 
  1.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2.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3.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4.中标@@、成交结果@@。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5.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6.更正事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7.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采购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2015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公告的@@,应当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补充公告@@。
 
  8.单一@@来源@@公示@@。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9.终止公告@@。
 
  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10.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五@@)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要求@@。
 
  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等@@@@。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指定并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技术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媒体的升级改造@@,创新信息公开@@方式@@@@,完善信息公开@@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自动化水平@@,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创造便利条件@@。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应当在@@2015年@@8月@@31日@@以前完成主要技术改造工作@@,确保合同公开等@@新的信息公开@@要求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做好跟踪回应@@。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回应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预判@@、预案和@@跟踪@@,主动发声@@,及时@@解惑@@。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免费刊登信息@@。
 
  财政部@@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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