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部旨在解决网络@@侵权@@审理实践的司法解释出台标志着我国网络@@法律治理结构的基本完成@@,同时@@也是中国进入网络@@社会以来司法经验的总结@@,是对网络@@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归纳@@,是将中国网络@@实践与国外比较法结合的体现@@,也是面向大数据@@时代网络@@未来发展方向的积极探索@@。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贯穿着如何更好保护网民合法权益的基本立法理念@@,以民事法律适用解释的形式@@,保障网民人格权@@、表达自由@@权等合法权益@@,调整中国互联网@@产业的有序发展@@,必将成为净化网络@@环境和@@保护网民权利的一面旗帜@@。

  司法解释首次@@提出了个人信息搜集使用的具体范围@@,使之成为网络@@大数据@@时代数据@@采集的基本规范@@。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多达两百余部@@,这些散见在各个法规之中的制度缺乏统一协调@@,有的甚至互相矛盾@@。在互联网@@经济已经跨入大数据@@时代之时@@,网民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站合理使用@@之间@@、“人肉搜索@@@@”合理性与违法性界限之间@@、网民敏感信息与私人信息之间都缺少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

  在充分借鉴了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经验基础上@@,司法解释将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作出了具体类型化@@:基因@@、医疗@@、身体健康@@、犯罪记录@@、家庭住址和@@私人活动等信息@@,并以@@“其他个人信息@@”作为兜底条款@@。这种立法模式既突出了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重点@@,又防止了@@“挂一漏万@@”。同时@@,考虑到个人数据@@在网络@@大数据@@使用背景下的特殊作用@@,司法解释划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旨在强调网民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明确网站使用大数据@@的合法界限@@,约束个别不法网站对网民信息的@@“掠夺式@@”采集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第一次@@出现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条件之中@@,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依照公共利益@@原则@@,网络@@反腐@@、微博打拐等事件中对涉案人个人信息的搜集属于合法范围@@,这也将成为彰显网络@@舆论监督的武器@@。

  在自媒体@@法治化领域@@,司法解释强化了转载者责任@@,按照转载者@@“性质@@、影响范围@@”,以及@@“信息侵权明显程度@@”和@@是否做出@@“误导公众@@”的改动等因素@@,综合判断转载者是否具有过错@@。从传播学角度看@@,网络@@转载属于传播最主要途径@@,几乎所有网络@@诽谤@@、谣言事件中@@,自媒体@@“不谨慎@@”的转载都成为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的帮凶@@。因此@@,治理网络@@暴力和@@网络@@谣言不仅要从源头抓起@@,更应严格传播渠道@@。

  这部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在于维护了网民的表达权@@。司法解释出台前@@,网民不能以@@“表达自由@@”为由追究网站@@“错误删除@@”发言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表达自由@@属于宪法规定的权利@@,在我国宪法尚不能具体司法化@@。表达权既无法成为立案案由@@,也不能作为法官裁判依据@@。这种司法上的困境@@,客观上造成了网络@@公关@@公司的猖獗@@、网站删帖的随意以及@@网络@@表达不畅等诸多弊端@@。

  司法解释首次@@将@@“错误删除@@”和@@“错误通知@@”明确列为侵权责任形态@@。按照规定@@,不仅是向网站发出错误通知@@之人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做出错误删除@@的网站@@,也负有恢复表达信息的义务@@。从这个角度讲@@,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将宪法中规定的表达自由@@权利@@,“扎根@@”到实际应用的重大问题@@。不仅维护了网民合法权益@@,促进了网络@@表达渠道畅通@@,而且限制了@@“网络@@公关@@”“网络@@水军@@”误导舆论的可能性@@,具有很重大的意义@@。

  从网络@@实名制角度看@@,司法解释实际上起到了促进网络@@实名制的效果@@。司法解释赋予法院依法调查网络@@侵权@@行为人真实信息的权力@@,如果网站没有理由拒绝的话@@,则应承担诉讼法上的责任@@,这是普及网络@@实名制的关键一步@@。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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