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广东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是我国首部数据@@领域的综合性专门立法@@,首次@@提出@@“数据@@权益@@”保护@@,明确规定@@收集@@@@、处理@@涉及@@隐私的个人数据@@须得到明示同意@@。

  大数据@@已应用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催生新的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的同时@@,也给保护@@好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以及@@公共利益@@带来巨大挑战@@。如何平衡促进数据@@经济发展与个人数据@@尤其是涉及@@隐私的数据@@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深圳@@此次@@立法的重点@@。

  《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和利益损害受偿等数据@@权益@@@@,这也是在国内立法中首次@@提出@@@@“数据@@权益@@”保护@@。收集@@、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其中@@,涉及@@隐私的个人数据@@应当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即必须是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主动作出声明或者自主做出肯定性动作予以明确授权同意@@。自然人@@还有权随时撤回被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的同意@@。撤回同意后@@,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者要对数据@@及@@时删除@@。但是@@,不应影响在撤回前基于同意作出的合法数据@@处理@@@@。

  结合深圳@@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经验@@,《草案@@》还规定@@在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企业正当利益等情形下@@,可以无须征得个人同意收集@@处理@@自然人@@数据@@@@。

  《草案@@》提出建立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制度@@。政府@@各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资源蕴藏着巨量的经济信息@@,通过增值开发不仅可以给市民带来便利@@,也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草案@@》通过一系列创新规定@@@@,打破信息孤岛@@,推动公共数据@@深度开放@@、全面共享@@。

  近年@@来@@,涉及@@企业数据@@权益@@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企业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草案@@》明确经营性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数据@@@@,对其产品产生实质性替代@@。

  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大数据@@@@“杀熟@@”,《草案@@》规定@@,经营性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不得通过分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记录@@、偏好等数据@@@@,对商品或者服务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更多@@精彩@@,请关注@@@@“国脉数字智库@@”及@@“数字政府@@@@智库@@”SO

国脉数字智库@@二维码@@@@.png

(官方微信@@)

数字政府@@@@智慧组织@@

“数字政府@@@@智库@@”SO是面向政府@@相关组织单元@@(个体@@、团体@@、机构等@@)的一个大众化@@、开放式@@、赋能共益的智慧组织构建与深度协作平台@@@@,助力政府@@组织数字化转型@@与个体@@挖潜@@,引领以人的关系为核心的价值连接与协同创新@@。

数字政府@@@@智库@@SO二维码@@.png

微信扫码加入@@

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