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在贵阳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汇聚@@、融通@@、应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分别从政府@@数据@@管理@@、政府@@数据@@共享@@、政府@@数据@@开放@@、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事项@@。

  《条例@@》中的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

  根据@@《条例@@》,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

  《条例@@》明确@@,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行目录管理@@。人口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归集@@、管理和维护@@,并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在部门间进行无条件共享@@。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精准扶贫@@、卫生健康等主题数据@@@@,由主要负责的省级行政机关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归集@@、管理和维护@@,并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条例@@》规定@@,贵州省@@政府@@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政府@@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共享目录将共享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上发布@@,并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用途@@。

  《条例@@》还明确@@@@,政府@@数据@@开放@@应当坚持需求导向@@、有序开放@@、平等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使用有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的@@,应当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申请@@。

  《条例@@》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数据@@资源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构建农业@@、工业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发挥政府@@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取到的有条件共享开放的政府@@数据@@@@,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不得利用政府@@数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条例@@》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获取的有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hongqi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