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被纳入其中@@,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一@@道@@,共同构成此次@@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划时代的决定@@,是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标志性事件@@。在此背景之下@@,应抓紧构建并逐步完善以数据@@开放@@@@@@、数据@@产权@@、数据@@保护@@、数据@@流动等@@为基础的数据@@规则@@@@,构建数字经济@@之制度基石@@,促进我国数字经济@@跨越式发展@@。

  一@@、数据@@开放@@制度@@,数字经济@@之源@@

  从数据@@的来源@@环节来看@@,目前大数据@@资源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因此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价值@@,必须完善政府@@数据@@开放@@制度@@@@,推进政府@@数据@@开放@@@@。政府@@数据@@开放@@之逻辑在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是当前各国抢占大数据@@时代战略制高点的国家战略@@。欧美日@@韩等@@国在政府@@数据@@开放@@方面已经走在前面@@,如@@2009年@@美国@@白宫即开始实施@@“开放政府@@计划@@”,将众多数据@@公布在美国@@联邦政府@@的数据@@开放@@平台@@@@——Data.gov上@@。经过近@@10年@@努力@@,美国@@2019年@@12月@@发布@@《联邦数据@@战略与@@2020年@@行动计划@@》,确定了在@@2020年@@需要采取的关键行动@@。核心关注@@点由数据@@技术转向数据@@资产@@、促进数据@@再利用及培育数据@@文化等@@@@,将数据@@作为战略资源开发@@。欧盟于@@2020年@@2月@@19日@@颁布的@@《欧洲数据@@战略@@》旨在解决八大问题@@(包括@@需要解决数据@@可用性问题@@),并提出四@@大建设战略@@,包括@@建立数据@@访问和使用@@的跨部门治理框架@@、面向战略性部门及公共利益领域建立欧洲公共数据@@空间@@等@@举措@@。意图实现创建欧洲公共数据@@空间@@的设想@@,进一@@步发展数据@@单一@@市场@@,塑造全球标准@@。

  近年@@来@@,我国政府@@数据@@开放@@取得初步进展@@,但与国外仍有差距@@。政府@@部门之间和各地方政府@@之间数据@@共享一@@直是公共部门管理运行中的薄弱环节@@,进入大数据@@时代@@,开放政府@@数据@@又开始成为我国难以解决的新的痛点@@,主要体现在@@“不愿开@@”、“不敢开@@”、“不会开@@”等@@。数据@@开放@@规则层面近年@@来@@也取得了一@@些进展@@,如@@2017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2018年@@1月@@5日@@,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印发@@《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北京@@、上@@海@@、浙江@@、福建@@、贵州开展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2020年@@2月@@1日@@实施@@《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此次@@意见@@提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加快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制定出台新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研究建立促进企业登记@@、交通运输@@、气象等@@公共数据@@开放@@和数据@@资源有效流动的制度规范@@。”是对我们数据@@开放@@制度@@的进一@@步细化@@,未来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原则@@,采用@@“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予公开的公共数据@@范围@@,完善细化政府@@数据@@开放@@规则@@,切实推动政府@@数据@@开放@@@@。

  二@@、数据@@产权@@制度@@,数字经济@@之根@@

  数据@@产权@@制度@@的讨论来自于市场和产业需求@@。近年@@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世界范围内大数据@@产业蓬勃发展@@,数据@@交易也应运而生@@,我国也建立了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等@@数据@@交易中心@@。数据@@交易的前提在于@@,谁拥有这些数据@@@@?如@@果产权存在瑕疵@@,则意味着交易存在法律风险@@。国内外数据@@相关产业实践也凸显出数据@@产权@@问题@@,包括@@hiQ诉@@linkedin、新浪诉@@脉脉@@、顺丰与菜鸟关于物流数据@@争夺等@@@@。

  总体而言@@,当前国际社会对数据@@产权@@问题的讨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有明确定论@@。一@@个基本思路是将数据@@分为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加以论述@@。针对个人数据@@@@,数据@@主体@@应当同时享有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个人享有初始的数据@@财产所有权@@,个人可以通过用户协议@@,将占有@@、使用@@权利让渡于企业或政府@@@@,由其开发出更高效用的数据@@产品@@。赋予数据@@产业者对衍生数据@@具有相当程度排他性的数据@@财产权@@,以保障数据@@产业者投入大量资本@@和劳动进行数据@@开发的权益@@。对非个人数据@@@@(如@@工业数据@@@@),赋予数据@@产业者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必要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责任@@,防止数据@@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此次@@意见@@提出@@:“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也是此类思路的体现@@。数据@@里涉及个人数据@@@@、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版权保护内容等@@@@,应首先考虑在当前立法框架下解决问题@@,当前立法无法涵盖相关内容@@,可以考虑产权问题@@,如@@不在以上@@涵盖范围的但有商业价值的非个人数据@@@@,如@@工业数据@@@@、自然地理数据@@等@@@@。清晰的数据@@权益归属是进行大数据@@交易的前提@@,当前各国都在积极研究并尝试厘清规则@@,我国数据@@产业实践走在前列@@,需要理论创新并逐步探索数据@@产权@@相关规定@@。

  三@@、数据@@保护@@制度@@,数字经济@@之本@@

  在大数据@@时代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已是当前国际社会共识@@。2018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为@@“GDPR”)和加利福尼亚州率先颁布了@@《加州消费者隐私保护法@@》(CCPA)正式实施@@,标志全球范围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与制度进入了全新的@@2.0阶段@@。2020年@@3月@@12日@@,华盛顿州通过了全美第一@@部针对人脸识别的法案@@,对人脸识别个人数据@@保护@@等@@进行规制@@。国际社会个人数据@@立法从通用数据@@立法向垂直领域个人数据@@立法转变@@。

  国内来看@@,中国个人数据@@保护@@以分散立法为主@@,尚未制定专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目前已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自律公约@@等@@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1]随着@@技术及商业模式发展@@,我国数据@@保护@@立法也带来挑战@@,主要包括@@@@:技术与商业模式变革@@,导致个人数据@@概念不断扩展@@,界限模糊@@;当前个人数据@@立法仅仅规制个人及企业而并不约束公权力@@;个人数据@@财产权性质凸显@@,挑战传统制度框架@@;国家安全价值与个人数据@@保护@@人权价值的冲突等@@@@。此类问题@@,都需要在未来我国数据@@保护@@立法中加以解决@@。此次@@意见@@提出@@,“制定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推动完善适用于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对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保护@@。”是对我国未来数据@@保护@@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思考@@。

  四@@、数据@@流动制度@@,数字经济@@之翼@@

  数据@@产权@@制度@@确立了静态的数据@@规则@@@@,而数据@@流动制度@@则是动态的数据@@规则@@@@。数据@@流动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数据@@交易@@。近年@@来@@我国数据@@交易平台@@探索制定数据@@交易规则@@,包括@@《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规则@@》、《贵阳大数据@@交易所@@702公约@@》等@@,但此类规则并非通用性数据@@交易规则@@。当前在数据@@交易方面@@,如@@何确定评估数据@@价值及定价@@,如@@何确定交易规则及相关利益分配机制仍需不断摸索@@。

  数据@@跨境流动也是当前国际社会探讨的数据@@热点问题@@。作为数字经济@@大国@@,美国@@积极加强国际合作@@,推动数据@@跨国流动@@。2000年@@12月@@,美国@@商业部跟欧盟签订@@《安全港协议@@》,确立了美国@@和欧盟之间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框架@@。随着@@《安全港协议@@》的失效@@,欧美开启新一@@轮谈判@@,并于@@2016年@@达成@@“隐私盾协议@@”,确保美欧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新框架@@。双多边协定方面@@,最先由美国@@主导的@@ “跨太平洋战略经济合作关系协定@@”(TPP),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美墨加协定@@》(USMCA)以及@@2019年@@底美国@@和日@@本签署的数字贸易双边协定@@,等@@都包含了高水平的跨境数据@@流动条款@@。APEC也制定了@@“跨境隐私保护规则@@”(CBPR)。但我国目前尚未参与此类数据@@跨境流动协定@@。

  我国正在探索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当前已经初步构建了一@@个数据@@分级分类管理的顶层设计框架@@。[2]针对网络运营者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草案@@)》目前正在构建安全评估机制@@。在部分重要行业@@(如@@金融@@、征信@@、人口健康@@、保险@@、互联网@@地图@@、网约车@@),已经建立了初步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数据@@流动规则未来将成为类似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人员流动规则@@、资金流动规则等@@国际社会贸易基本规则@@。此次@@意见@@也提出@@,“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管理制度@@,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丰富数据@@产品@@。”数据@@流动规则应是数据@@管理制度的题中之意@@。我国应把握时机@@,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的制定@@,加强与国际规则的对接与协调@@,并在此框架下最大限度地发挥我国互联网@@企业的优势@@,加快推出数据@@流动规则@@,在数字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结语@@:数据@@规则@@将成为数字经济@@的基本规则@@

  总体而言@@,数据@@是数字经济@@的@@“石油@@”,数据@@规则@@将成为数字经济@@的基本规则@@。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制度建设也是生产力@@。农业时代确立了产权规则@@;工业时代确立了知识产权规则@@;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呼唤数据@@规则@@@@,而当前该规则正在形成过程中@@,各国处于相同起跑线@@。我们应以@@《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为契机@@,抓紧构建并逐步完善以数据@@开放@@@@、数据@@产权@@、数据@@保护@@、数据@@流动等@@为基础的数据@@规则@@@@,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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