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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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他@@,转他@@;恨他@@,就转他@@@@500次@@! ”这条略带调侃的语录在网上迅速流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以@@上@@”,即可能构成诽谤罪@@。

  这部司法解释是迄今办理网络诽谤犯罪案件最重要@@、最直接@@、最具体的司法政策@@,它向利用网络进行诽谤等违法犯罪的不法分子亮出的司法利剑@@,为亿万网民划定了网络言行的法律底线@@,也为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提供了定罪量刑标准@@。

  在网友为司法向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亮剑叫好的同时@@,也有人担心@@:诸如刚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表叔@@”杨达财等人@@,一开始就是因为在网络引起@@“围观@@”,纪检@@、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才发现其犯罪行为@@。两高的司法解释@@,会不会让@@“围观@@”的力量束手束脚@@?

  网络举报@@会不会打折扣@@?

  “有不少网络举报@@刚开始就遭到当事人或者其所在部门的否认@@,有的甚至还倒打一耙说举报者造谣@@。 ”有网友举例说@@,罗昌平实名举报刘铁男即是如此@@,当初转发@@远超@@500次@@,如果就此被当作@@“情节严重@@”列入诽谤罪@@,或许就没有了后面的刘铁男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他担心@@,司法解释会让网络这一反腐利器作用受限@@。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教授表示@@,很多信息@@,尤其是举报的腐败信息@@,在有关部门公布调查结果前@@,公众很难明确真实与否@@,举报人可能也会存在把握不准的情况@@,这样就导致揭发@@、检举的部分内容失实@@。但只要不属于故意捏造的信息@@,或者不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中@@,还需相关部门宽容看待网络举报@@@@,刑事手段介入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

  “在网上举报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有渎职@@、贪污行为@@,或者新闻记者正常在网上进行舆论@@监督@@,这些行为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戴长林表示@@,诽谤犯罪是有严格条件的@@,如首先要捏造事实在网上散布@@,强调的是捏造事实@@,情节严重@@。如果举报失实@@,并非故意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这样的情况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监督和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法院应该予以@@保护@@。

  无意间转不实帖不犯法@@

  小冬是一名公司白领@@,他的微博拥有几千名粉丝@@。看到一些实事热点贴@@,小冬都会点击转帖@@,而他的转帖又会被很多粉丝转走@@:“转发@@就是为了引起更多@@人的关注@@@@,特别是涉及官员违法违纪@@,我们希望得到一个答复@@,也相信清者自清@@。但作为@@‘围观@@者@@’肯定没办法核实信息@@。 ”

  司法解释出来后@@,小冬颇为担心@@,“万一我不小心转发@@了不实信息@@,算不算网络传谣@@?会不会触犯法律@@? ”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情节严重@@”,可能被以@@诽谤罪判刑@@。小冬的担心是否有道理@@?

  “在不知情@@、不做修改@@、非故意的情况下@@,转发@@含有不实内容的帖子并不构成犯罪@@。 ”游伟表示@@,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对@@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做了详细界定@@,在犯罪的构成要件上强调@@“明知@@”,使得一些网友的@@“无心之失@@”免受处罚@@,更有助于网民大胆行使言论@@表达自由@@。

  依据@@《刑法@@》规定@@,诽谤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恶意中伤他人的意图和目的@@。司法解释明确@@,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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