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三@@位教授就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相关问题@@,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是一@@件可以载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史的大事@@。他们在申请书上的身份@@,与北大教授的职务无关@@,只是三@@个普通公民@@@@。也就是说@@,公民@@依法敦促政府@@公开信息@@的法律实践@@,自此开始@@。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公开信息@@,一@@种是主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二@@种是依申请公开@@,《条例@@》原文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也就是北大三@@位教授此次@@采取的方式@@。

  笔者研究了各国的信息公开立法@@,一@@些国家确有@@这样的划分@@,但是@@,对于这两种公开方式的划分@@,有@@严格的法律界限@@。一@@般来说@@,关乎国计民生@@、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政府@@都应主动公开@@;而依据公民@@@@、法人等组织申请公开的信息@@,都不是与公众利益相关或者公众关心的信息@@。

  举例子说@@,政府@@将公立动物园从市区迁出的规划@@,由于会影响到公众观赏动物的权利@@,就是一@@件必须主动公开的事项@@;而个人到房产部门查阅自己住房的产权情况@@,或者企业到税务部门了解本单位的纳税记录@@,就属于第二@@种情况@@,政府@@部门可依其申请@@,公开这些信息@@。

  当然@@,如果申请查阅某一@@方面信息的个人和机构特别多@@,这样的信息就具有@@了公共属性@@,政府@@即应主动公开@@。美国有@@关法律就规定@@@@:如果申请公开某一@@政府@@信息的人数达到@@3-5人次@@@@,政府@@就应主动公开这些信息@@@@。这样做@@,也是为了节省行政成本@@,毕竟@@,主动公开总比事无巨细地接待每一@@个来访者更加便捷@@。

  反观此次@@三@@位教授申请公开的信息@@,其实与他们的个人利益和家庭生活@@无关@@,本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投资总额及其中贷款总额@@、收费依据@@、1993年通车至今的收费总额及其去向@@,都是与民众利益休戚相关的重大事项@@,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因此@@,无论是作为政府@@部门的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还是作为国有@@企业的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都应主动公开民众关心的关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一@@切信息@@。

  笔者通读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发现@@,只要教授们坚持干到底@@,说不定有@@人就得丢乌纱@@帽@@。难怪教授们说@@:“我们认为申请获取的核心信息尚未得到全部告知@@,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推动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有@@关信息的公开@@。”

  具体地说@@,《条例@@》赋予公众的@@“杀手锏@@”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条文设计得如此精妙@@,让启动法律程序者有@@办法将公开义务机关一@@步步拉入@@“法律连环套@@”。如果你不公开@@,我就能依法让你吃处分@@、当被告@@、丢乌纱@@。

  最后要敬告一@@下咱们的政府@@官员@@,能公开的信息尽快主动公开@@,要不然@@,到时候被依法@@“逼@@”着公开信息@@,既丢脸面@@,又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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