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将有法可依@@。该条例@@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贵阳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贵阳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贵阳市公安@@机关负责开展大数据@@安全@@的等级保护@@、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信息通报@@、应急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

  大数据@@发展应用中@@,数据@@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大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安全责任单位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实行加密等安全保护@@,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

  违反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导致危害大数据@@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规定@@@@,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职责明确@@@@、意图合规@@、质量保障@@、数据@@最小化@@、最小授权操作@@、分类分级保护和可审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可控性@@、可靠性和可核查性@@。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审计制度@@,规定@@审计工作流程@@,记录并保存数据@@分类@@、采集@@、清洗@@、转换@@、加载@@、传输@@、存储@@、复制@@、备份@@、恢复@@、查询和销毁等操作过程@@,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分析@@。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牵头部@@门@@、责任分工@@、内容@@、重点@@、目标@@、方式和标准@@,将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公安@@、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管理诚信档案@@,记录违法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共享平台@@管理@@。

  知多点@@

  设立统一平台@@监管大数据@@安全@@@@

  《条例@@》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大数据@@安全@@监管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危害大数据@@安全@@的行为@@。

  大数据@@安全@@投诉贵阳市公安@@机关受理@@

  贵阳市公安@@机关负责大数据@@安全@@投诉举报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即时受理投诉举报@@,按照规定@@时限回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处理后@@,应按规定@@时限反馈市公安@@机关@@。

  政府@@资金扶持研发安全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扶持@@、开设绿色@@通道等措施@@,支持大数据@@安全@@技术产业发展@@、安全技术研发应用和安全管理方式创新@@。

  大数据@@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根据@@《条例@@》,公安@@、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管理诚信档案@@,记录违法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共享平台@@管理@@。

  《条例@@》适用范围解释@@

  《条例@@》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安全保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大数据@@安全@@保护@@,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是指大数据@@发展应用中@@@@,数据@@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单位@@)采取保护管理的策略和措施@@,防范数据@@伪造@@、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风险与危害的能力@@、状态和行动@@。

  《条例@@》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系统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化的信息@@。

责任编辑@@:qinp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