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闭门造车是行不通的@@。但是@@,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在此@@,我们@@总结七条值得借鉴的经验@@@@,其中@@包括@@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完善信息监督机构@@、依托网络推行@@、进一步明确信息内容@@、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完善救助和@@仲裁制度@@、加强知识管理@@。

  5月@@1日@@ 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势在必行@@。我们@@应该立足国情@@,综合考虑政治体制@@、社会经济环境和@@传统习惯等因素@@,采用公众易于接受@@、社会成本较低的方式@@,建立完善@@、多样化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我们@@要学习借鉴国外@@相关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经验@@1:完善相关法律保障@@

  英国@@是个相对具有保密传统的国家@@,把政府@@文化从@@“以保密为原则@@”转化为@@“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英国@@需要进行大量的相关法律协调工作@@。为确保@@《信息自由法@@》的顺利推行@@,英国@@政府@@废止或修改了大约@@300个禁止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条文@@。

  目前@@,刚刚开始实施的@@《条例@@》是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迈开的坚实的一步@@,应再接再厉@@,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工作@@,特别是配套的实施细则@@。

  经验@@2:完善信息监督机构@@

  英国@@政府@@对行政部门的职能分工进行了严格划分@@,并专门设立了独立的信息督察机构@@,明确规定其职责@@,要求信息督察官必须保证政府@@机构遵循@@《信息自由法@@》的规定@@,每年@@向政府@@报告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并提交相关报告@@。

  美国@@也有类似做法@@。美国@@政府@@规定所有联邦部门和@@管制机构每年@@必须编制信息自由法@@的实施报告@@,所有报告须经司法部信息与隐私办公室汇总@@,最后形成联邦政府@@的年@@度报告@@。

  我国政府@@可以借鉴这些经验@@@@,明确规定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并设立独立的信息监察办事机构@@,以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定期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汇报@@、统计和@@公示@@。

  经验@@3:依托网络推行@@

  德国政府@@结合本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实施构建了电子政府@@战略@@,实现政府@@信息和@@服务内容的电子化和@@网络化@@,通过在线发布@@、信息订阅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公开@@。

  美国@@政府@@建立的@@“第一政府@@@@”网站@@,连接全美两万多个政府@@网站@@@@@@,是美国@@电子政府@@的形象标志和@@服务窗口@@。进入了这个网站@@@@,就等于连通了整个美国@@的电子政府@@@@,“第一政府@@@@”从而成为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

  我国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时@@,首先要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完善信息发布的渠道@@。以我们@@常说的信息高速公路为例@@,政府@@信息资源相当于货@@,而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渠道相当于路和@@车@@。只有路通了@@、车多了@@,才有可能把更多@@的货运送到各地@@。

  经验@@4:进一步明确信息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如果对政务@@公开内容@@、范围的规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标准@@,将导致实施政务@@公开的过程中政府@@享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拒绝向公众提供本应公开的信息@@。

  对此@@,美国@@政府@@采用的是列举的方法@@,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必须公开和@@免于公开的信息@@。

  同样@@,英国@@也在@@《信息自由法@@》中明确列举了@@25类可能免于公开的信息@@,并通过通关检验进一步判断某类信息是否可以不公开@@。其中@@,8类信息属于绝对例外@@@@,不需要进行相关评估@@;另外@@@@17类为相对例外@@@@,需要以信息本身是否适合公开为标准@@——如果能证明公开对公共利益的好处更大@@,则可能被公开@@。

  我们@@《条例@@》中已经规定了各部门必须公开的信息内容@@,对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进行明确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最大化@@,政府@@信息保密范围的最小化@@。

  经验@@5: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除了制定@@《信息自由法@@》外@@,英国@@和@@日@@本还制定了详细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实施细则@@,对信息公开法进行补充@@,如英国@@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条例@@@@》、日@@本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实施细则@@》和@@《独立行政法人信息公开法实施细则@@》。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政府@@信息公开@@体系更加完善@@,途径也更加多样化@@。

  可见@@,我国政府@@可以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促进和@@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发展@@,建立多样化的信息公开渠道@@,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政府@@官员信息公开的意识@@,提高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加强社会的监督作用@@。

  经验@@6:完善救助和@@仲裁制度@@

  英国@@在@@《信息自由法@@》第五部分对拒绝公开的起@@诉机制进行了规定@@——如果信息请求和@@信息公开发生冲突@@,可以依照相关法定程序来处理@@。

  在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中也对救济手段进行了说明@@。因为政府@@机关不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而产生纠纷时@@,《信息自由法@@》规定公众可以通过行政机构内部审查@@、向政府@@特派员申诉@@、向行政法院申诉或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等手段来解决@@。

  另外@@@@,澳大利亚专门建立了独立的审查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仲裁@@,以确保行政公正@@。

  在我国@@,《条例@@》中提到@@,当公众与政府@@对有关信息公开发生争议时@@,公民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我们@@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引入更多@@的司法救济途径和@@问责机制@@,从而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并降低社会成本@@,逐步完善行政@@、司法和@@媒体监督制度@@,确保政务@@公开落到实处@@。

  经验@@7:加强知识管理@@

  很多国家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非常重视知识管理@@。

  德国就是其中@@的一个典范@@。德国在进行@@“联邦在线@@2005”电子政务@@项目时非常重视知识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2005年@@底@@,“联邦在线@@2005”项目结束@@时@@,项目组将积累的知识和@@经验@@通过知识管理系统融会贯通到下一步实施的@@“德国在线@@”计划中@@。

  同样@@,我们@@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一方面要认真学习@@、研究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知识的积累和@@管理@@,多方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逐步建设透明型政府@@@@。

  链接@@:

  美国@@:法制先行@@ 领跑政府@@信息公开@@@@

  美国@@是世界上政务@@公开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比较健全@@。美国@@从@@1954年@@开始对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和@@制定@@。1967年@@6月@@5日@@,美国@@制定了@@《信息自由法@@》,同年@@@@7月@@6日@@开始施行@@。《信息自由法@@》经过几次@@大的修改@@,已经成为一套较为完备@@、可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美国@@规定所有联邦部门和@@管制机构每年@@必须编制信息自由法@@的实施报告@@,所有报告须经司法部信息与隐私办公室汇总@@,最后形成联邦政府@@的年@@度报告@@。另外@@@@,公众提交索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材料@@,行政部门应在@@20天内把相关资料交到办公室@@。否则@@,行政部门须为非商业机构的申请人支付研究和@@复制费用@@。

  英国@@:细致规划体系@@

  英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起@@步较晚@@。1997年@@12月@@,英国@@发布信息自由白皮书@@。2000年@@11月@@,《信息自由法@@》获得议会批准生效@@。2005年@@1月@@,《信息自由法@@》正式生效@@。

  为保障@@《信息自由法@@》的顺利实施@@,英国@@政府@@一方面规定了与@@《信息自由法@@》密切相关的三个政府@@官员的职能分工@@,规范了行政管理制度@@,避免造成行政职能冲突@@;另一方面@@,为防止法律之间的冲突@@,英国@@对其他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或废除@@,并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争执时可采用的行政或法律手段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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