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与范围标志着一个国家的行政水平和文明程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虽然实施效果不错@@,但仍存多重@@“玻璃门@@”。4月@@9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学者进行了深入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位阶低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位阶较低@@。因为是行政法规@@,在@@它的上@@面还有保密法和档案法@@,而且保密法刚刚修改@@。保密法里面确定的某些制度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应该怎样处理@@,没有解决@@。”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提出@@。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也认为@@:“解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法@@、档案法之间协调的问题@@,应该将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设定的权利上@@升为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将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明明白白写入法律@@,这是下一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很重要的任务@@。”

  实践中@@公开范围被缩小@@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吕艳滨副研究员@@,已连续两年对全国@@43个较大市的地方政府@@和@@59个国务院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情况进行测评@@。他说@@:“从这两年调研情况来看@@,有关部门实际上@@在@@有意缩小信息公开范围@@。”

  吕艳滨说@@:“实践中@@,行政机关把讨论过程的信息@@,包括需要加工的信息全部排斥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之外@@,公众可以获取的信息范围缩小了@@。在@@2010年调研过程中@@,我们进行了验证@@。比如@@@@申请国务院部门公开因公出国出境信息@@、地方政府@@食品安全执法信息等@@,有关方面的回复是@@‘你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马怀德指出@@:“虽然立法规定了除了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都可以公开@@,但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信息因涉及@@‘三安全一稳定@@’(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被拒绝公开@@。”

  有的@@“不予公开@@”没依据没标准@@

  “哪些是依法可以公开@@,哪些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的@@,标准仍然很模糊@@。”清华大学副教授程洁认为@@,最重要的是清晰界定不予以公开的标准@@。

  一旦行政机关做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就会导致公众不满@@。在@@不予公开@@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类@@:

  第一类@@,既没有依据也没有标准@@@@。比如@@@@对内部信息@@、敏感历史信息@@、过程中信息等不予公开@@@@,或者以信息申请目的不合法为由不予公开@@@@。

  第二类@@,有依据但没标准@@。如@@,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但对于个人隐私如@@何界定@@,一直没有标准@@@@;“三安全一稳定@@”更是如@@此@@,某直辖市曾经试图把过程中信息纳入到@@“三安全一稳定@@”范畴中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一直是没有标准@@的@@。

  第三类@@,有标准@@但标准不一致@@。比如@@@@,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就标准不一@@。在@@郑州@@、广州@@,分别有人向工商局申请工商行政处罚信息@@,但答复迥异@@:广州@@市说不予公开@@@@,因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同样的申请在@@郑州@@市则可以提供@@,他们不认为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涉及到个人隐私等@@。

  第四类@@,有标准@@,但标准的公正性有待提高@@。这类问题在@@涉及国家秘密时表现得很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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