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构造网络监管的法律框架@@--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对互联网@@的管理@@

  新华网北京@@7月@@6日@@电为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犯罪行为@@,维护互联网@@秩序@@,亚洲@@各国不断地完善立法@@,构造网络监管的法律框架@@。

  2005年@@10月@@7日@@,新加坡@@首次@@对两名在博客@@(网络日@@志@@)中发表种族煽动性言论的年@@轻男子判刑@@,旨在警告他人@@:网上言论自由也有限度@@。

  根据新加坡@@相关法律@@,所谓煽动性行为是指煽动新加坡@@不同族群之间相互仇视和@@敌对@@,初犯者将@@面临最高@@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高达@@3年@@的监禁@@。

  近年@@来@@,新加坡@@屡出重典@@,从互联网@@准入@@、渠道管理和@@法制建设三方面净化网络空间@@@@。在准入方面@@,政府@@规定@@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内容供应商@@、政党组织@@、宗教团体和@@其他拥有政治@@、宗教内容的网站@@,都必须向新加坡@@媒体发展局申请许可证@@,保证遵从@@“互联网@@行为准则@@”,禁止出现破坏政治稳定和@@宗教团结的言行@@。许可证要求@@@@,网站如果提供政治或宗教问题讨论的公告板或论坛@@,也必须事先注册@@。这样@@,政府@@从源头上减少了网上错误言论的产生@@。

  在渠道管理方面@@,新加坡@@的@@《广播法@@》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负有屏蔽某些特定网站的义务@@。根据互联网@@行为准则@@@@,政府@@有权要求@@供应商移除网站中出现的令人反感的内容@@,如宣扬色情@@、暴力@@、同性恋和@@种族仇视等的言论@@。供应商如不能履行义务将@@被处以罚款@@,或者暂停营业执照@@。政府@@还鼓励服务供应商开发推广@@“家庭上网系统@@”,协助用户过滤掉不适宜看到的内容@@。

  在日@@本@@@@,多数网上论坛采取会员制@@,会员有义务向@@ISP和@@版主提供详细@@、真实的个人信息@@,ISP和@@版主也有义务保护这些信息不被滥用和@@侵犯@@。日@@本@@最著名的@@BBS"第二频道@@"在警方压力下以及经历大量民事和@@刑事案后@@,也于@@2003年@@开始保存网上发言者的@@IP地址等信息@@。日@@本@@预付手机则早已完全实施实名制@@。为避免不负责任的言论引发法律纠纷@@,并节省人力@@,日@@本@@各大新闻机构和@@报社不在其网络新闻中开设@@"评论栏@@",一般网民只有到专门的@@BBS和@@网络论坛中才能随意发表匿名评论@@。这样@@,客观上将@@网络评论和@@匿名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1995年@@,韩国@@国会就修改通过了新的@@《电信事业法@@》,将@@“危险通信信息@@”作为管制对象@@。2001年@@,韩国@@先后颁布@@“不健康网站鉴定标准@@”和@@《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在法律框架内确立信息内容过滤的合法性@@。

  近年@@来@@,韩国@@还陆续制定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等法律@@。对于在互联网@@上散布淫秽色情信息@@、通过侮辱诽谤来损害他人名誉@@、反复发送可诱发恐怖或不安情绪的信息@@、网络赌博@@、放任发布对青少年@@有害的信息等行为@@,韩国@@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一经核实后@@,可要求@@互联网@@服务商或网站管理者进行删除或限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可处以刑罚或罚款@@。

  马来西亚@@《资讯及多媒体法@@》规定@@,利用互联网@@散播谣言或发布不正确消息者@@,除罚款外还可判处最高@@3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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