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落实@@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政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增进公民对政府@@信任@@、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迫切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曾引起公众很大反响和@@期望@@。然而@@《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的状况却不太如人意@@。主要表现为@@:一是某些政府@@官员不是把信息公开@@@@作为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而是把信息公开@@@@不公开@@当成自己的权力@@。二是普遍存在公民知道或容易知道的就公开@@@@,公民不知道或不容易知道的就不公开@@的现象@@。如很多政府@@网站@@仅仅公布一些法律法规@@;又如各级政府@@在人代会上@@的@@“财政预决算报告@@”都是基于大类科目上@@的粗线条预决算数据@@@@,而人大代表对政府@@财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二@@、三级科目数据@@并未公开@@@@。三是一些地方存在@@“过滤公开@@@@”或虚假公开@@的现象@@。如在一些@@“应急性事件@@”中@@,存在政府@@信息披露不及时甚至遮掩真相的情况@@。四是一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缺乏落实@@机制@@,接到公民信息公开@@@@申请后不知如何回复@@,往往让事情不了了之@@。五是@@《保密@@法@@》成了不公开@@信息的重要理由@@。有的地方保密@@文件泛滥@@,甚至连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也要加密@@。

  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放在与@@公众利益联系度高的民生问题@@(如就业@@、社保@@、医改@@、教育@@、住房等@@)和@@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行政成本问题@@(如公车使用@@、公款招待@@、公费考察等@@)上@@,并设立公开@@信息解释答疑机制@@,使该信息便于公众理解@@。

  二是把现有的政府@@规章@@、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和@@地方的法律@@。综合现行的@@《保密@@法@@》、《档案法@@》和@@《条例@@》的相关内容@@,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一方面@@,避免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在法律层面解决@@“公开@@”与@@“保密@@”的界限@@,落实@@“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另一方面@@@@,使之具有强制执行力@@,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有关政府@@信息必须公开@@的法律意识@@,保障广大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知情权@@。

  三是把信息公开@@@@纳入干部的绩效考核机制@@。制定可行的考核标准@@,强化干部的信息公开@@@@意识@@,明确对不公开@@@@、拖延公开@@@@、阻挠公开@@或虚假公开@@行为的处罚条款@@,使信息公开@@@@真正落到实处@@@@。

  四是建立完善政府@@行政信息公开@@@@的监督体系@@。第一@@,人大监督@@。各级人大成立专门监督机构@@,对政府@@行政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评估意见@@。第二@@,民主监督@@。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公众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就行政信息公开@@@@的有关问题提出要求或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予答复@@。第三@@,媒体监督@@。媒体可就政府@@行政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报道@@,提出询问与@@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予说明与@@答复@@。

  五是@@完善信息公开@@@@的司法救济制度@@。对于应该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因拒绝公开@@而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加强民主监督@@@@、扩大人民民主是促进社会广泛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作为和@@谐社会建设主体@@的广大社会公众享有知情权@@,是其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前提@@。只有加大行政信息公开@@@@与@@监督力度@@@@,让全社会都能知晓政府@@作为并监督和@@评价政府@@@@,才能真正实践@@“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才能真正将@@“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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